前言導讀
毒品犯罪是洗錢罪的七類上游犯罪之一,毒品犯罪分子通過洗錢手段將違法所得轉化為合法收益。為截斷毒品犯罪的獲利渠道及洗白非法資金途徑,近年來人民銀行長沙中心支行加大打擊涉毒洗錢犯罪力度,深挖涉毒洗錢犯罪線索,推動全省涉毒洗錢案件起訴、宣判數量明顯增長。小課堂通過剖析典型案例,引導社會公眾增強禁毒和反洗錢意識。
一、典型案例
案例1、婁底謝某松毒品洗錢案
2021年1月至4月,謝某松明知是毒品犯罪所得,仍提供其本人及妻子黃某燕等人的銀行卡幫助毒販轉賬,共計轉賬3000萬元,賺取傭金20萬元。2021年3月10日,謝某松按照毒販戴某斌的安排將50萬元毒品犯罪所得轉入自己控制的某種植農民專業合作社對公賬戶,并從中收取1%的手續費。2021年9月、11月,婁底市婁星區人民法院在案件審理過程中發現被告人謝某松犯洗錢罪,建議婁星區人民檢察院追加起訴其犯洗錢罪。2021年11月30日,婁底市婁星區人民法院判決:被告人謝某松犯洗錢罪,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犯罪所得收益罪,危險駕駛罪,數罪并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五年二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八萬三千元。
案例2、常德鄧某英毒品洗錢案
2020年1月至2021年2月,鄧某英明知是毒品犯罪所得,仍提供賬戶幫助其哥哥鄧某亞轉移毒品犯罪所得。鄧某英提供賬戶,接收其哥哥微信轉賬27萬余元、現金25萬元,為其哥哥轉移犯罪所得資金總金額超過52萬元,構成了洗錢罪的主觀犯罪條件。2021年12月14日,常德市桃源縣人民法院判決:被告人鄧某英犯洗錢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
案例3、邵陽周某毒品洗錢案
2018年3月,被告人周某稱自己要開一家裝飾設計公司,勸說謝某戒掉毒品、不要販毒,入股自己的公司賺取收入。2018年4月27日,謝某讓女朋友曹某將20萬元人民幣轉至周某的銀行賬戶,投資入股了周某名下的湖南某裝飾設計工程有限公司。被告人周某明知謝某的資金為販賣毒品所得,仍勸說謝某將其毒品犯罪所得入股,構成了洗錢罪的主觀犯罪條件。2021年6月22日,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判決:被告人周某犯洗錢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四萬元。
二、案例中洗錢的主要手法
(一)通過提供賬戶轉移涉毒資金。
1.在案例1謝某松涉毒洗錢案中,謝某松明知是毒品犯罪所得,仍提供其本人及妻子黃某燕的個人銀行賬戶,以及實際控制的某種植農民專業合作社對公賬戶用于為戴某斌轉移涉毒資金。

2.在案例2鄧某英涉毒洗錢案中,鄧某英明知其哥哥鄧某亞的資金為毒品犯罪所得,仍提供資金賬戶幫助其哥哥轉移毒品犯罪所得資金,共計52萬余元。

(二)通過入股公司掩飾資金來源和性質。
在案例3周某涉毒洗錢案中,周某明知謝某的資金為毒品犯罪所得,仍以自己要開一家裝飾設計公司為由,勸說謝某以毒品犯罪所得入股自己的公司,利用涉毒資金賺取“合法”收入。

三、案例評析
NO.1
深挖洗錢犯罪線索,有效落實“一案雙查”。司法機關在辦理毒品案件時,應當強化“一案雙查”,深挖毒資毒贓,同步審查是否涉嫌洗錢犯罪。針對毒資毒贓清洗家族化、團伙化特點,重點審查其近親屬、團伙成員、朋友等密切關系人之間資金往來情況,研判是否提供資金賬戶接收、轉移犯罪所得,或以入股、投資等方式掩飾、隱瞞贓款來源和性質,對毒品犯罪和洗錢犯罪進行全鏈條打擊,同步懲治上下游犯罪。
NO.2
深化反洗錢工作聯席會議成員單位協調合作。持續加強與公檢法等部門協作,完善信息共享、情報會商、案件反饋等機制,強化涉毒洗錢犯罪線索聯合分析研判,加大聯合打擊涉毒洗錢犯罪力度,切實提升打擊洗錢犯罪成效。
四、溫馨提示
(一)遵守法律法規,遠離毒品危害。
毒品嚴重危害人類身心健康,要提高守法意識,珍愛生命,堅決遠離毒品,堅決做到不吸毒、不販毒、不種毒、不制毒。
(二)保護個人信息,增強風險意識。
妥善保管個人信息,不得非法買賣、出租、出借自己的身份證件、銀行賬戶、支付賬戶等,謹慎對待陌生人的信息索取,避免在不可信的網站或平臺提供個人敏感信息,防止個人信息被用于涉毒洗錢犯罪。
(三)拒絕利益誘惑,遠離洗錢犯罪。
堅持謹慎交友,對來源不明或明知是違法犯罪所得的資金要保持頭腦清醒,堅決拒絕用自己的賬戶為他人接收、轉移涉毒非法資金,不要替他人跨境轉移資產,避免成為涉毒洗錢犯罪的“工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