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 言
為保護基金投資者合法權益,明確基金合同當事人的權利與義務,規范基金運作,依《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以下簡稱“《投資基金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在平等自愿、誠實信用、充分保護基金投資者合法權益的原則基礎上,特訂立《華安寶利配置證券投資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簡稱 “本合同”、或“《基金合同》”)。
《基金合同》是規定基金合同當事人之間權利義務的基本法律文件,其他與本基金相關的涉及基金合同當事人之間權利義務關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均以本合同為準。本合同的當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額持有人?;鸸芾砣撕突鹜泄苋藢Ρ尽痘鸷贤返暮炇饦嫵善鋵Ρ尽痘鸷贤返某姓J,并自簽署日起受之約束?;鹜顿Y者自取得依本《基金合同》所發行的基金份額,即成為基金份額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當事人,其認購或申購基金份額的行為本身即表明其對《基金合同》的承認和接受。本《基金合同》的當事人按照《投資基金法》、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享有權利,同時需承擔相應的義務。
華安寶利配置證券投資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或“基金”)由基金管理人按照《投資基金法》、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設立,經中國證監會批準。該批準并不表明中國證監會對本基金的價值和收益作出實質性判斷或保證,亦不表明投資于本基金沒有風險。投資者投資于本基金,必須自擔風險。
基金管理人保證將按照誠實信用、勤勉盡責的原則管理和運用基金資產,但由于證券投資具有一定的風險,因此不保證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證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最低收益。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合同》之外披露的涉及本基金的信息,其內容涉及界定本基金合同當事人之間權利義務關系的,以本《基金合同》的規定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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