華安證券投資基金關于租用基金專用交易席位事項的公告
根據中國證監會《關于加強證券投資基金監管有關問題的通知》(證監基字[1998]29號)的有關要求,經我公司認真研究,決定從證券經營機構租用交易席位作為基金專用,從1998年11月開始使用?,F將有關事宜公告如下:
一、選擇證券經營機構的標準:
1、公司財務狀況良好、經營行為規范、在最近一年內無重大違規行為。
2、公司有較強的研究能力,能及時、定期、全面提供關于宏觀經濟、行業情況、市場走向、個股分析的研究報告及周到的信息服務。并能根據基金投資的特定要求,提供專題研究報告。
二、選擇證券經營機構名單
1、上海國際信托投資公司
2、申銀萬國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3、山東證券有限責任公司
4、國信證券公司
5、招銀證券公司
6、光大證券有限公司
三、席位租用期限及更換方式
席位租用期限定為半年,半年中,以上證券經營機構研究部門向我公司提供研究報告和證券信息等服務,我公司根據以下評價體系,評價其研究報告和信息服務質量。該體系包括:
1、 提供上市公司調研報告的篇數
2、 提供市場大勢分析報告篇數,市場預警或預示建議
3、 研究報告被基金管理公司采納的數量
4、 由基金管理公司提出課題,由證券經營機構提供研究論文
5、 開放證券經營機構的資料庫
根據以上的評價體系,我公司對各證券經營機構(不僅限于出租席位的機構)提供的研究報告和信息服務質量,進行評價排名,符合要求者繼續租用,不符合要求者予以剔除,重新選擇研究能力強,信息服務質量高的機構租用其席位。
若證券經營機構所提供的研究報告和信息服務不符和要求,我公司有權中止租用其交易席位。
四、席位運作方式
根據《關于加強證券投資基金監管有關問題的通知》,我公司所管理的基金通過上述任何一家證券經營機構買賣證券的年成交量,不超過基金買賣證券年總成交量的30%;我公司將根據該項規定并結合各證券經營機構提供研究報告及信息服務的質量、分配基金在各席位買賣證券的交易量。
五、其他事宜
我公司將根據有關規定,定期披露基金通過各證券經營機構的席位買賣證券的成交量及支付傭金等。
華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一九九八年十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