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教育宣傳月 | 詐騙團伙套路深,尋找兼職需謹慎

來源:華安基金

發表日期:2024-09-06

網絡愈發便利和普及的同時

不法分子也常常利用網絡開展投資詐騙活動

近年來,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的案件日漸增多

為幫助大家正確認識詐騙團伙的陷阱

整理了以下幾個案例

讓我們一起學習一下吧


“跑分”可兼職賺錢?

實則落入犯罪深淵


【案例1】大學生小嚴通過電話聯系上一位“中介”,對方稱“幫忙收錢轉賬就能賺錢”。按照對方要求,小嚴將銀行卡、身份證等交給對方,當面配合實施轉賬。對方將小嚴的名字和卡號發到了一個QQ群里,很快就有錢陸續到賬,小嚴再通過手機銀行轉賬到對方指定的賬戶里,共計18萬多元。對方曾告知小嚴這是網上賭博的錢,轉賬是“跑分”用的。雖明知是違法犯罪活動,但是為了掙錢,小嚴依然選擇配合對方。事后小嚴得到9000多元報酬,已全部用于個人消費。(熊貓反詐)


“跑分”是指利用個人收款碼代收賬,以此賺取傭金,一般傭金的比例在1%到2%之間。近年來“跑分”平臺以兼職招聘為旗號,通過借取個人銀行賬戶進行平臺運作,很多年輕人被這種“輕松”的賺錢方式蒙蔽雙眼,紛紛參與其中。所謂“跑分”兼職、實為幫助違法犯罪團伙進行洗錢活動,參與者涉嫌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需要承擔刑事法律責任。


小貼士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條之二: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為其犯罪提供互聯網接入、服務器托管、網絡存儲、通訊傳輸等技術支持,或者提供廣告推廣、支付結算等幫助,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有前兩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面對網絡上不切實際的高額利潤我們須時刻保持警惕不可隨意出租、出借自己的身份信息、支付賬號等以免淪為犯罪分子實施違法犯罪行為的幫兇受到法律的制裁


刷單“高薪日結”?

小心已構成“幫信罪”!


【案例2】2021年1月,李某下載聊天工具,添加“沐沐”(刷單客服人員),安裝刷單軟件,將自己的銀行卡綁定APP“刷流水”,每張卡每天獲利人民幣50元。后其介紹其朋友陳某、張某均將銀行卡賬號、密碼、電話號碼綁定至刷單平臺,為詐騙團伙提供支付結算幫助,實質上是為其轉移、“洗白”詐騙資金。后李某、陳某、張某分別被判處8個月至1年有期徒刑,并處罰金;追繳全部違法所得。(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


網絡刷單這一行為本身違法,凡是打著“網絡兼職”旗號、要求下載刷單聊天軟件以刷單形式做任務返傭金的都是騙局。詐騙者往往手段隱蔽,以高薪日結等作為誘餌,使得眾多涉世未深的年輕人放松警惕,利用自己的賬戶替他人轉賬提現,淪為犯罪分子洗錢的工具,觸碰了法律的紅線。


小貼士


《關于辦理電信網絡詐騙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二)》:七、為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而實施下列行為,可以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條之二規定的“幫助”行為:(一)收購、出售、出租信用卡、銀行賬戶、非銀行支付賬戶、具有支付結算功能的互聯網賬號密碼、網絡支付接口、網上銀行數字證書的;(二)收購、出售、出租他人手機卡、流量卡、物聯網卡的。


近年來違法兼職而不自知的情況時常發生,其中大學生群體占比尤為顯著。要知道網絡刷單的行為不僅可能構成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還會對學生的學業和個人征信產生嚴重的不良影響。為此我們應提高辨認能力,不要輕易被蠅頭小利誘惑,如遇類似網絡刷單等詐騙行為,應及時報警、挽回損失。


引流推廣

可能淪為犯罪分子的幫兇


【案例3】2021年8月,被告人唐某為賺錢上網搜索“推廣廣告兼職”,對方承諾唐某將一個“手工活招聘”廣告推廣到微信群內即可賺相應好處費。被告人唐某在明知兼職廣告是電信詐騙的情況下,仍到數個菜場以贈禮品的形式吸引群眾幫助其推廣廣告。李某在領取禮品后將該廣告發送至同事微信群,其同事被害人陳某看到該廣告后,添加他人微信導致被詐騙6萬元。被告人唐某非法獲利人民幣17000元。被告人唐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為其犯罪提供廣告推廣幫助,情節嚴重,其行為應以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論處。(邵陽中院)


本案中所謂的免費領禮品,實則是為網絡詐騙犯罪“吸粉引流”,犯罪分子利用轉發朋友圈、拉群等方式,收集公民個人信息。幫助詐騙團伙推廣詐騙平臺、為詐騙團伙“引流”易受騙人群,以此來牟取利益。每一次看似不經意的轉發信息,都可能導致自己和他人落入詐騙“陷阱”。


小貼士


《關于辦理電信網絡詐騙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二)》:九、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為其犯罪提供下列幫助之一的,可以認定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非法利用信息網絡、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二條第一款第(七)項規定的“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一)收購、出售、出租信用卡、銀行賬戶、非銀行支付賬戶、具有支付結算功能的互聯網賬號密碼、網絡支付接口、網上銀行數字證書5張(個)以上的;(二)收購、出售、出租他人手機卡、流量卡、物聯網卡20張以上的。


十二、為他人實施電信網絡詐騙犯罪提供技術支持、廣告推廣、支付結算等幫助,或者窩藏、轉移、收購、代為銷售及以其他方法掩飾、隱瞞電信網絡詐騙犯罪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詐騙犯罪行為可以確認,但實施詐騙的行為人尚未到案,可以依法先行追究已到案的上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刑事責任。


引流推廣是指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而為其犯罪提供推廣幫助的行為。信息技術運用、網絡推廣營銷工作因門檻較低、賺錢容易而吸引了一眾年輕人。在選擇從事網絡推廣營銷工作時,我們定要擦亮雙眼、注意審查其業務是否合法,避免成為犯罪分子的幫兇。面對此類詐騙活動,我們定要保持理智,切莫貪圖小利,讓犯罪分子無機可乘。


提醒

1.錢財需取之有道,法律紅線不可越


幫人辦理幾張銀行卡,就能輕松獲得上千元的“好處費”,這種看似輕松的工作,吸引了不少年輕人落入“跑分”陷阱。實際上,“跑分”就是在為詐騙團伙或網賭團伙洗錢,這是一種違法犯罪的行為,參與者不僅征信會受到影響,更會承擔刑事法律責任。


不要輕信“天上掉餡餅”,避免在低成本高回報的利益驅使下劍走偏鋒,越過法律紅線。天下沒有免費的午餐,我們要依靠自己踏實的勞動創造財富。


2.隱私重要勿輕心,預防泄漏很重要


許多詐騙團伙,利用他人的社交賬號和各種支付賬號進行洗錢活動,因此,我們一定要提高警惕,注意保護個人隱私信息。


第一,切勿隨意出租出售自己的銀行卡、微信等,不要利用自己的賬號幫他人提現;


第二,來路不明的鏈接不要點,不輕易打開來歷不明的電子郵件,不掃描沒有安全保障的二維碼;


第三,不要隨意接受他人所謂“掃碼贈禮品”的請求,避免個人信息被竊取。


3.詐騙團伙套路深,尋找兼職需謹慎


 “幫信罪”并不局限于出租銀行卡或幫轉賬,為違法犯罪人員“引流拉客”,同樣會面臨處罰。像案例三中唐某的行為,看似只是進行了廣告推廣,但實質上已經成為了詐騙團伙的幫兇。在日常生活中,如果遇到掃碼免費領禮品、轉發兼職廣告、拉人進群等情況,大家一定要提高警惕,遇到問題,第一時間向警察求助。


嚴格遵守法律法規

加強自我防范意識

保護個人信息與隱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