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告基本信息
| 基金名稱 | 華安安泰定期開放債券型發起式證券投資基金 |
| 基金簡稱 | 華安安泰定開債 |
| 基金主代碼 | 006418 |
| 基金運作方式 | 契約型開放式 |
| 基金合同生效日 | 2019年1月25日 |
| 基金管理人名稱 | 華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 基金托管人名稱 | 上海浦東發展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 基金注冊登記機構名稱 | 華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 公告依據 | 《關于以通訊方式召開華安安泰定期開放債券型發起式證券投資基金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公告》、《關于華安安泰定期開放債券型發起式證券投資基金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表決結果暨決議生效的公告》 |
| 贖回起始日 | 2019年10月9日 |
| 贖回終止日 | 2019年11月5日 |
注:華安安泰定期開放債券型發起式證券投資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以通訊方式召開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大會投票表決起止時間為自2019年9月12日起,至2019年10月7日17:00止(以表決票收件人收到表決票時間為準),表決通過了《關于終止華安安泰定期開放債券型發起式證券投資基金基金合同有關事項的議案》?;鸱蓊~持有人大會表決結果暨決議生效的公告詳見2019年10月9日刊登在《證券時報》及公司網站(m.czlongchang.com)、中國證監會基金電子披露網站(http://eid.csrc.gov.cn/fund)的《關于華安安泰定期開放債券型發起式證券投資基金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表決結果暨決議生效的公告》。
自此次華安安泰定期開放債券型發起式證券投資基金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生效后,本基金將安排20個工作日的集中贖回選擇期,即自2019年10月9日起至2019年11月5日止。在集中贖回選擇期間,投資人僅可以辦理贖回,不可以辦理申購。
二、集中贖回選擇期贖回業務的辦理時間
根據《關于終止華安安泰定期開放債券型發起式證券投資基金基金合同有關事項的議案》約定,自此次華安安泰定期開放債券型發起式證券投資基金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生效后,本基金自2019年10月9日起至2019年11月5日止作為集中贖回選擇期。在集中贖回選擇期間,投資人僅可以辦理贖回,不可以辦理申購,贖回場所為基金管理人的直銷網點及基金其他銷售機構的銷售網點,具體辦理時間為上海證券交易所、深圳證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時間,但基金管理人根據法律法規、中國證監會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規定公告暫停華安安泰定期開放債券型發起式證券投資基金的贖回時除外。
三、集中贖回選擇期贖回業務
1、 贖回份額限制
在集中贖回選擇期內,投資者可申請將其全部或部分華安安泰定期開放債券型發起式證券投資基金通過銷售機構贖回。
2、巨額贖回的認定
集中贖回選擇期內單個開放日內,若本基金的基金份額凈贖回申請(贖回申請份額總數加上基金轉換中轉出申請份額總數后扣除申購申請份額總數及基金轉換中轉入申請份額總數后的余額)超過前一工作日的基金總份額的20%,即認為是發生了巨額贖回。
3、巨額贖回的處理方式
當基金出現巨額贖回時,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據基金當時的資產組合狀況決定全額贖回或采取相應措施。
(1)全額贖回:當基金管理人認為有能力支付投資人的全部贖回申請時,按正常贖回程序執行。
(2)延緩支付贖回款項:基金管理人應對當日符合法律法規及基金合同約定的全部贖回申請進行確認,但對于已接受的贖回申請,當基金管理人認為支付投資人的贖回申請有困難或認為因支付投資人的贖回申請而進行的財產變現可能會對基金資產凈值造成較大波動時,在當日接受贖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工作日基金總份額的20%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對其余贖回款項申請延緩支付贖回款項,但最長不超過20個工作日。延緩支付贖回款項的贖回申請以贖回申請確認當日的基金份額凈值為基礎計算贖回金額。
若本基金發生巨額贖回且單個基金份額持有人的贖回申請超過前一工作日基金總份額的40%,基金管理人應當先行對該單個基金份額持有人超出40%的贖回申請實施延期辦理,而對該單個基金份額持有人40%以內(含40%)的贖回申請與其他投資者的贖回申請按前述條款處理,具體見招募說明書或相關公告。
4、 贖回費率
本基金的贖回費率如下:
| 持有期限(Y) | 贖回費率 |
| Y<7天 | 1.5% |
| 7天≤Y<30天 | 0.1% |
| Y≥30天 | 0 |
贖回費用由贖回基金份額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承擔,在基金份額持有人贖回基金份額時收取,其中對持續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資者收取的贖回費將全額計入基金財產;對持續持有期不少于7日的投資者,本基金將不低于贖回費總額的25%應歸基金財產,其余用于支付登記費和其他必要的手續費。
5、其他與贖回相關的事項
(1)贖回遵循“先進先出”原則,即基金份額持有人在贖回基金份額時,按照基金份額持有人認購、申購確認的先后次序進行順序贖回;
(2)“未知價”原則,即贖回價格以申請當日收市后計算的基金份額凈值為基準進行計算。
(3)“份額贖回”原則,即贖回以份額申請。
(4)“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優先”原則,即若發生贖回損害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時,基金管理人應當及時暫停贖回業務。
(5)基金份額持有人遞交贖回申請,贖回成立;基金份額登記機構確認贖回時,贖回生效。投資人贖回申請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將在T+7日(包括該日)內支付贖回款項。在發生巨額贖回時,款項的支付辦法參照基金合同有關條款處理。如遇證券交易所或交易市場數據傳輸延遲、通訊系統故障、銀行交換系統故障或其他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響了業務流程,則贖回款項劃付時間相應順延。
(6)銷售機構對贖回申請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請一定成功,而僅代表銷售機構確實接收到贖回申請。贖回申請的確認以登記機構的確認結果為準。投資人應及時到銷售機構柜臺或以銷售機構規定的其他方式查詢申請的確認情況。
四、基金銷售機構
1、直銷機構:
(1)華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華中機構部
地址: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世紀大道8號國金中心二期31-32層
聯系人:史小光
電話:021-38969859
(2)華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銷交易中心
地址: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世紀大道8號國金中心二期31-32層
聯系人:劉芷伶
聯系電話:021-38969983
2、其他基金銷售機構
詳見基金份額發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根據情況變更或增減銷售機構,并在基金管理人網站公示。
五、集中贖回選擇期基金份額凈值的披露安排
自集中贖回選擇期首日(即2019年10月9日)起,基金管理人將在不晚于每個開放日的次日,通過指定網站、基金銷售機構網站或者營業網點披露開放日的基金份額凈值和基金份額累計凈值。
集中贖回選擇期結束之日的次日(即2019年11月6日),本基金管理人將對投資者未贖回的基金份額統一進入清算程序。
六、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項
1、本公告僅對本基金2019年10月9日起至2019年11月5日止的集中贖回選擇期間開放贖回業務的有關事項予以說明。在集中贖回選擇期間,投資人僅可以辦理基金份額的贖回業務,不可以辦理申購業務。
投資者欲了解本基金的詳細情況,可通過本公司網站查閱《華安安泰定期開放債券型發起式證券投資基金基金合同》、《華安安泰定期開放債券型發起式證券投資基金招募說明書》、《關于以通訊方式召開華安安泰定期開放債券型發起式證券投資基金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公告》、《關于華安安泰定期開放債券型發起式證券投資基金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表決結果暨決議生效的公告》等相關資料。
2、有關本基金此次集中贖回選擇期間開放贖回業務的具體規定若有變化,本公司將另行公告。
3、投資者若希望了解本基金集中贖回選擇期間開放贖回業務的詳情,可致電華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客戶服務電話40088-50099或登錄本公司網站m.czlongchang.com進行查詢。
4、集中贖回選擇期結束之日的次日(即2019年11月6日),本基金將進入清算程序。特別提請投資人關注本基金進入清算程序的風險。
5、為確保投資人能夠及時收到對賬單,請投資人注意核對開戶信息是否準確、完整。如需補充或更改,請及時到原開戶機構更正相關資料。
6、風險提示:基金管理人承諾以誠實信用、勤勉盡責的原則管理和運用基金資產,但不保證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證最低收益。投資者投資于本基金時應認真閱讀本基金的基金合同和最新的招募說明書。敬請投資者注意投資風險。
特此公告。
華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9年10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