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告基本信息
| 基金名稱 | 華安安逸半年定期開放債券型發起式證券投資基金 |
| 基金簡稱 | 華安安逸半年定開債 |
| 基金主代碼 | 005501 |
| 基金運作方式 | 契約型開放式 |
| 基金合同生效日 | 2018年3月15日 |
| 基金管理人名稱 | 華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 基金托管人名稱 | 浙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 基金注冊登記機構名稱 | 華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 公告依據 | 《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運作管理辦法》以及《華安安逸半年定期開放債券型發起式證券投資基金合同》、《華安安逸半年定期開放債券型發起式證券投資基金招募說明書》 |
| 申購起始日 | 2019年3月27日 |
| 贖回起始日 | 2019年3月27日 |
注:本基金為定期開放基金,第二個開放期時間為2019年3月27日至2019年4月2日,開放期內本基金接受申購、贖回申請。根據本基金《基金合同》、《招募說明書》的約定,自2019年4月3日起至2019年10月8日為本基金的第三個封閉運作期,封閉運作期內本基金不接受申購、贖回申請。
2.日常申購、贖回業務的辦理時間
自基金合同生效日(含)起或自每一個開放期結束之日次日(含)起至6個公歷月后對應日(如該對應日為非工作日或無該對應日,則順延至下一個工作日)止的期間為本基金的一個封閉期;本基金在封閉期內不辦理申購、贖回等業務,也不上市交易。
每個封閉期結束日的下一工作日(含)起,本基金將設開放期,開放期原則上不少于5個工作日且不超過20個工作日,具體時間由基金管理人在當期封閉期結束前公告。投資者可在開放期內辦理本基金的申購、贖回或其他業務。每個開放期結束之日的次日(含)起進入下一封閉期,以此類推。
本基金的第二個封閉期為2018年9月26日至2019年3月26日,根據本基金《基金合同》、《招募說明書》的約定,基金管理人決定,自2019年3月27日(含該日)至2019年4月2日(含該日)期間接受投資者的申購、贖回申請。
本基金單一投資者持有的基金份額或者構成一致行動人的多個投資者持有的基金份額可達到或者超過50%,本基金不向個人投資者銷售。
投資者可在開放期內的開放日的開放時間辦理基金份額的申購、贖回,具體辦理時間為上海證券交易所、深圳證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時間,但基金管理人根據法律法規、中國證監會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規定公告暫停申購、贖回時除外。
如在開放期內發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無法按時開放或需依據《基金合同》暫停申購與贖回業務的,基金管理人有權合理調整申購或贖回業務的辦理期間并予以公告。
3.日常申購業務
3.1 申購金額限制
投資者通過基金管理人以外的銷售機構或基金管理人的電子交易平臺申購本基金的,每個基金賬戶申購的單筆最低金額為人民幣1元(含申購費,下同)。各銷售機構對最低申購限額及交易級差有其他規定的,以各銷售機構的業務規定為準。投資者通過直銷機構(電子交易平臺除外)申購本基金的,單筆最低申購金額為人民幣10萬元。投資者當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轉購基金份額時,不受最低申購金額的限制。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據市場情況,在法律法規允許的情況下,調整上述規定申購金額的數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須在調整實施前依照《信息披露辦法》的有關規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3.2 申購費率
本基金對通過直銷機構申購的養老金客戶與除此之外的其他投資人實施差別化的申購費率。通過直銷機構申購本基金的養老金客戶申購費率為每筆500元。其他投資人申購本基金的申購費率隨申購金額的增加而遞減;投資者在一天之內如果有多筆申購,適用費率按單筆分別計算;具體費率如下表所示:
| 單筆申購金額(M) | 申購費率 |
| M<100萬 | 0.8% |
| 100萬≤M<300萬 | 0.5% |
| 300萬≤M<500萬 | 0.3% |
| M≥500萬 | 每筆1000元 |
申購費用由投資人承擔,不列入基金財產,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場推廣、銷售、登記等各項費用。
3.3 其他與申購相關的事項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約定的范圍內調整費率或收費方式,并最遲應于新的費率或收費方式實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辦法》的有關規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違反法律法規規定及《基金合同》約定的情形下根據市場情況制定基金促銷計劃,定期或不定期地開展基金促銷活動。在基金促銷活動期間,按相關監管部門要求履行必要手續后,基金管理人可以對基金銷售費用實行一定的優惠。
4.日常贖回業務
4.1 贖回份額限制
基金份額持有人在銷售機構贖回基金份額時,每次贖回申請不得低于1份基金份額?;鸱蓊~持有人贖回時或贖回后在銷售機構(網點)單個交易賬戶保留的基金份額余額不足1份的,余額部分基金份額在贖回時需同時全部贖回。本基金基金份額持有人每個交易賬戶的最低份額余額為1份。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據市場情況,在法律法規允許的情況下,調整上述規定贖回份額的數量限制?;鸸芾砣吮仨氃谡{整前依照有關規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4.2 贖回費率
本基金的贖回費率隨申請份額持有時間的增加而遞減,具體費率如下表所示:
| 累計持有期間(Y) | 贖回費率 |
| Y<7天 | 1.5% |
| 7天≤Y<30天 | 0.1% |
| Y≥30天 | 0 |
贖回費用由贖回基金份額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承擔,在基金份額持有人贖回基金份額時收取,其中對持續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資者收取的贖回費將全額計入基金財產;對持續持有期不少于7日的投資者,本基金將不低于贖回費總額的25%應歸基金財產,其余用于支付登記費和其他必要的手續費。
4.3 其他與贖回相關的事項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約定的范圍內調整費率或收費方式,并最遲應于新的費率或收費方式實施前依照《信息披露辦法》的有關規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違反法律法規規定及基金合同約定的情形下根據市場情況制定基金促銷計劃。在基金促銷活動期間,按相關監管部門要求履行必要手續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適當調低基金贖回費率。
5. 基金銷售機構
1、直銷機構的直銷地點
(1)華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南方機構部
地址: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世紀大道8號國金中心二期31-32層
聯系人:秦向東
電話:021-38969991
(2)華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銷交易中心
地址: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世紀大道8號國金中心二期31-32層
聯系人:劉芷伶
聯系電話:021-38969983
2、其他銷售機構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據情況增加或者減少銷售機構,并另行公告。銷售機構可以根據情況增加或者減少其銷售城市、網點,并另行公告。敬請投資者留意。
6. 基金份額凈值公告/基金收益公告的披露安排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基金的封閉期內,基金管理人應當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資產凈值和基金份額凈值。
在開放期期間,本基金管理人將在每個開放日的次日,通過中國證監會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介、各銷售機構及其他媒介,披露開放日基金份額所對應的基金份額凈值和基金份額累計凈值。
基金管理人應當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個市場交易日基金資產凈值和基金份額凈值?;鸸芾砣藨斣谇翱钜幎ǖ氖袌鼋灰兹盏拇稳?,將基金資產凈值、基金份額凈值和基金份額累計凈值登載在指定媒介上。敬請投資者留意。
7. 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項
(1)本基金的申購費率、贖回費率和收費方式由基金管理人根據基金合同的規定確定,并在招募說明書中列示?;鸸芾砣丝梢栽诨鸷贤s定的范圍內調整費率或收費方式,并最遲應于新的費率或收費方式實施前依照《信息披露辦法》的有關規定在中國證監會指定媒介上公告。
(2)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違反法律法規規定及基金合同約定的情形下根據市場情況制定基金促銷計劃。在基金促銷活動期間,按相關監管部門要求履行必要手續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適當調低基金申購費率和基金贖回費率。
(3)本公告僅對本基金開放日常申購、贖回業務的有關事項予以說明。投資者欲了解本基金的詳細情況,請登錄本公司網站(m.czlongchang.com)查詢。
(4)投資者可撥打本公司的客戶服務電話(40088-50099)了解基金申購、贖回業務等事宜,亦可通過本公司網站(m.czlongchang.com)下載開放式基金交易業務申請表和了解基金銷售相關事宜。
(5)投資者可通過本基金的直銷機構辦理本基金的申購、贖回業務。
(6)風險提示:基金管理人承諾以誠實信用、勤勉盡責的原則管理和運用基金資產,但不保證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證最低收益。投資者投資于本基金時應認真閱讀本基金的基金合同和最新的招募說明書。敬請投資者注意投資風險。
特此公告。
華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9年3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