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運作管理辦法》和《華安慧增優選定期開放靈活配置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簡稱“《基金合同》”)的有關規定,現將華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本公司”)旗下華安慧增優選定期開放靈活配置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決議及相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 本次基金持有人大會會議情況
本基金以通訊方式召開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會議審議了《關于終止華安慧增優選定期開放靈活配置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合同有關事項的議案》(以下簡稱“本次會議議案”),并由參加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對本次會議議案進行表決。大會投票表決時間從2018年4月17日起,至2018年5月9日17:00止(送達時間以本基金管理人收到表決票時間為準)。
經根據《基金合同》計票,基金份額持有人及其代理人所代表的179,562,066.17份有效基金份額參加了此次持有人大會,且其所代表的基金份額占權益登記日基金總份額(權益登記日為2018年4月16日,權益登記日本基金總份額217,180,444.61份)的82.68%,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運作管理辦法》和《基金合同》的有關持有人大會(通訊方式)的召開條件。
參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及其代理人所代表的179,562,066.17份基金份額表示同意;0份基金份額表示反對;0份基金份額表示棄權。經參加投票表決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及其代理人所持表決權的100%同意通過本次大會議案。同意本次大會議案的基金份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運作管理辦法》和《基金合同》的有關規定,本次大會議案有效通過。
此次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計票于2018年5月10日在本基金的托管人北京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授權代表的監督及上海源泰律師事務所律師的見證下進行,并由上海市東方公證處公證員對計票過程及結果進行了公證。本次持有人大會的公證費10000元,律師費20000元,合計30000元,由基金管理人承擔。
二、本次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的生效
根據《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運作管理辦法》的規定,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定的事項自表決通過之日起生效。本次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于2018年5月10日表決通過了《關于終止華安慧增優選定期開放靈活配置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合同有關事項的議案》,本次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自該日起生效。
基金管理人將自該日起五日內將本次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決議報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備案。
三、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事項實施情況
1、《基金合同》終止前的集中贖回選擇期
自2018年5月21日起至2018年5月25日止為本基金集中贖回選擇期,該期間本基金持有人可以選擇場外贖回本基金份額,但不可以辦理申購業務。2018年5月21日之前本基金仍按《基金合同》的規定繼續運作,并不開放申贖或贖回業務。集中贖回選擇期間,基金管理人將在每個開放日次日通過基金管理人網站、基金銷售網點以及其他媒介,披露開放日的基金份額凈值和基金份額累計凈值。
具體集中贖回選擇期安排以基金管理人屆時發布的相關業務公告為準。
2、《基金合同》終止的后續安排
本次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生效后,根據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通過的議案及方案說明,集中贖回選擇期最后一日2018年5月25日為本基金最后運作日,本基金將自2018年5月26日起進入基金財產清算程序。進入清算程序后,基金管理人不再接受持有人提出的場外贖回申請,不再收取基金管理費、基金托管費。
基金管理人將按照本《基金合同》約定,組織成立基金財產清算小組進行基金財產清算程序,并及時予以公告。
3、基金財產的清算
(1)基金清算小組
基金管理人組織成立基金財產清算組,基金財產清算組在中國證監會的監督下進行基金清算。基金財產清算組成員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從事證券相關業務資格的注冊會計師、律師以及中國證監會指定的人員組成?;鹭敭a清算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員。基金財產清算組負責基金財產的保管、清理、估價、變現和分配?;鹭敭a清算組可以依法進行必要的民事活動。
(2)基金財產清算程序:
1)發布基金財產進入清算的公告;
2)由基金財產清算組統一接管基金財產;
3)對基金財產進行清理和確認;
4)對基金財產進行估價和變現;
5)制作清算報告;
6)聘請會計師事務所對清算報告進行審計;
7)聘請律師事務所出具法律意見書;
8)將基金財產清算結果報告中國證監會;
9)參加與基金財產有關的民事訴訟;
10)公布基金財產清算結果;
11)對基金剩余財產進行分配。
(3)清算費用
清算費用是指基金財產清算組在進行基金財產清算過程中發生的所有合理費用。從保護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的角度出發,本基金的清算費用由基金管理人代為支付。
(4)基金財產清算剩余資產的分配
基金財產按下列順序清償:
1)交納所欠稅款;
2)清償基金債務;
3)按基金份額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額比例進行分配。
基金財產未按前款1)-2)項規定清償前,不分配給基金份額持有人。
4、基金財產清算完畢,清算結果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并予以公告后,基金合同終止。
四、 備查文件
1、《關于以通訊方式召開華安慧增優選定期開放靈活配置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公告》
2、《關于以通訊方式召開華安慧增優選定期開放靈活配置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
3、《關于以通訊方式召開華安慧增優選定期開放靈活配置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第二次提示性公告》
4、上海市東方公證處出具的公證書
5、上海源泰律師事務所出具的法律意見書
特此公告。
華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8年5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