協助電子直銷平臺投資者購買合作商戶實物黃金產品服務協議
2017-08-28 02:16:55 來源: 字號:

  本協議是投資者使用指定基金贖回款向合作商戶(即實物黃金產品供應商,以下簡稱“金商”)購買實物黃金產品進行相關操作的有關事項所訂立的有效合約。投資者通過網絡頁面點擊確認或以其他方式選擇接受本協議,即表示投資者與本公司已達成協議并同意接受本協議的全部約定內容以及與本協議有關的各項規則及本公司網站所包含的其他與本協議或本協議項下各項規則的條款和條件有關的各項規定。

  在接受本協議之前,請您仔細閱讀本協議的全部內容(特別是以粗體標注的風險提示內容)。如果您不同意本協議的任意內容,或者無法準確理解本公司對條款的解釋,請不要進行后續操作。

  華安基金協助投資者購買實物黃金產品業務,是指華安基金為電子直銷平臺投資者使用指定基金贖回款作為對價購買金商提供的實物黃金產品而提供的協助服務(以下簡稱“本服務”)。投資者將其持有的華安黃金聯接基金A份額贖回到微錢寶賬戶(微錢寶賬戶對接華安匯財通貨幣基金)后,再以其持有的華安匯財通貨幣基金份額贖回款支付交易對價。

  鑒于投資者自愿通過華安基金黃金商城向金商辦理購買實物黃金產品業務,您同意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及相應規定與華安基金達成如下協議:

  風險提示:

  投資者申請使用本服務,即被認為已經完全知曉該服務的內容、規則與風險,并能夠承擔由此可能帶來的損失。華安基金、金商將采取最大限度的保護措施保護投資者資料和交易活動的安全。本著對投資者認真負責的態度,在此鄭重提醒投資者,使用本服務存在的風險包括但不限于:

  1.投資者通過本服務購買實物黃金,黃金訂單的報價及金商確認的成交價格均為投資者下達訂單當日(交易日)的“藏金寶”金價,藏金寶金價跟蹤國內現貨金價,但不等同于國內現貨金價,藏金寶金價和國內現貨金價一樣存在價格波動,藏金寶金價的確認方式可參見《華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藏金寶服務協議》。交易前,已提示投資者認真閱讀并理解本服務協議。

  2. 華安基金協助投資者購買實物黃金產品業務,是本公司向電子直銷平臺投資者提供的一項附加服務。該項服務依賴于服務水平和技術實現等特定因素,請投資者特別關注本協議第七條約定的 “免責條款”部分的內容。

  第一條 釋義

  1.黃金商城:指華安基金電子直銷平臺推出的,為投資者與金商達成交易提供便利的實物黃金商品信息發布平臺。

  2.華安黃金聯接基金A份額:指華安基金管理的華安易富黃金交易型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聯接基金A份額(基金代碼:000216)。

  3.投資者/客戶:指華安黃金聯接基金A份額的持有人。

  4.申購:是指投資者向華安基金提出申請購買本公司管理的基金產品的行為。

  5.贖回:是指投資者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說明書規定的條件申請將其持有的基金份額兌換為現金的行為。

  6.交易日:指上海證券交易所和深圳證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時間。

  第二條 購買實物黃金服務

  1.投資者發起購買實物黃金申請,即表示同意在其持有的華安黃金聯接基金A份額贖回至本人名下的華安“微錢寶”賬戶(華安“微錢寶”賬戶資金自動申購華安匯財通貨幣基金份額)后,以華安匯財通貨幣基金份額贖回款作為購買相應黃金克數的對價;以其原先持有或當場申購的華安匯財通貨幣基金份額作為購買黃金的手續費對價,向金商購買相應的實物黃金產品,并不可撤銷地授權華安基金將上述贖回款劃付至金商賬戶。

  2.投資者在黃金商城發起購買實物黃金的申請經受理后,金商作為實物黃金的銷售機構,負責向提出購買實物黃金需求的投資者提供符合相關國家標準的黃金產品,并根據購買黃金產品的服務規則,負責相關黃金產品的包裝、寄送/提貨、購買保險、售后服務等事宜。

  3.華安基金根據投資者授權,協助完成應付購金款向金商的劃付。華安基金將投資者作為購買黃金產品對價及手續費的貨幣基金份額贖回款劃付給金商之后,即履行完畢本協議的義務。涉及到質量、包裝、配送、發票、回購、退/換貨處理及退款事宜等與黃金實物產品相關的問題,由投資者與金商協商解決。

  4.投資者在黃金商城發起購買實物黃金的申請經受理后不得撤銷,可聯系金商按其約定申請辦理退貨。

  5.投資者需仔細閱讀金商的《黃金商品電子買賣合同》的全部內容。如果您不同意金商的服務合同的任意內容,或者無法準確理解金商對其服務協議的解釋,請不要進行后續操作。

  第三條 黃金產品價格、費用及購金款的支付

  1. 黃金產品銷售價格

  黃金產品銷售價格(元/克) = 藏金寶金價(元/克)+固定手續費(元/克)

  藏金寶金價=華安黃金易ETF聯接A凈值*換算系數;

  換算系數:用于表示多少份華安黃金聯接基金A份額的價值近似等于上海黃金交易所(以下簡稱“上海金交所”)1克AU99.99的價值。初始換算系數=本服務推出基準日上海金交所AU99.99收盤價/同一日華安黃金易ETF聯接A凈值。本服務上線基準日為2016年8月3日,初始換算系數為268.86。

  固定手續費是指投資者須向金商支付的加工費、快遞費、保險費等手續費。具體收費標準由金商確定。

  2.購金款支付

 ?。?)投資者使用購買實物黃金業務,必須持有足夠的華安黃金聯接基金A可用份額作為黃金克數的對價,必須持有足夠的華安匯財通貨幣基金份額或當場申購足夠的華安匯財通貨幣基金作為附加購金手續費用的對價。

 ?。?)投資者同意在購買實物黃金申請受理后,即根據所選擇的黃金產品克重向華安基金贖回對應的華安黃金聯接基金A份額至本人名下的華安“微錢寶”賬戶(華安“微錢寶”賬戶資金自動申購華安匯財通貨幣基金份額)后,投資者同意將華安“微錢寶”賬戶中的華安匯財通貨幣基金份額發起自動贖回,再以華安匯財通貨幣基金份額贖回款向金商支付交易對價,投資者同意由華安基金協助將其貨幣基金份額的贖回款劃撥給金商。

 ?。?)投資者同意在購買實物黃金申請受理后,以其賬戶里原來持有的華安匯財通貨幣基金份額或當場申購足夠的華安匯財通貨幣基金份額作為購金手續費對價。

  第四條 安全驗證機制

  投資者在發起購買實物黃金申請時,系統會自動調出華安黃金聯接基金A份額持有人的身份要素及開戶證件號,投資人不可修改,系統預留的證件號及身份信息是黃金商品物流配送時,快遞人員當面核驗的核心要素。

  身份認證要素是本公司識別投資者的依據,投資者必須妥善保管,不得將身份認證要素提供給任何第三方或交于任何第三方使用。使用上述身份要素所發出的一切指令均視為投資者本人所為,投資者應對此產生的后果負責。對非本公司原因造成的賬戶、密碼等信息被冒用、盜用或非法使用,由此引起的一切風險、責任、損失、費用等應由投資者自行承擔。

  第五條 基金申購、贖回

  1.基金交易需遵守相關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說明書、公告和相關網上交易協議、業務規則。

  2.投資者當日申購、贖回申請受理截止時間為T日15:00,在T日15:00后提交的交易申請,則其申請將按下一個工作日的申請處理。投資者委托申請的時間以華安基金系統自動記載時間為準。

  3.因投資者的原因,包括但不限于有權機關要求凍結、扣劃投資者的基金份額等情形,導致贖回申請不能及時被確認,贖回款不能到賬,或由于其他原因導致本公司損失的,投資者應承擔本公司的損失,本公司享有追償的權利。

  4.如因支付機構、銀行系統故障、系統升級,或投資者銀行卡、支付賬戶已銷戶、賬戶狀態不正常(包括但不限于掛失、銷戶等),或華安基金合作的銀行或者支付機構暫停服務,或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事件,或其他不可預見的非常情況,或網絡、通訊故障等非華安基金原因導致申購、贖回申請失敗的,華安基金不承擔任何責任。

  第六條 風險

  1. 價格波動風險: 投資人通過本服務購買實物黃金,黃金訂單的報價及金商確認的成交價格均為投資人下達訂單當日(交易日)的“藏金寶”金價,藏金寶金價跟蹤國內現貨金價,但不等同于國內現貨金價,藏金寶金價和國內現貨金價一樣存在價格波動風險。

  2.為確保網絡傳輸的安全,保障投資者的利益,華安基金對網絡資料的傳輸采用數據加密處理,但華安基金無法保證網上信息傳輸絕對安全、毫無錯誤或指定網址不被惡意攻擊或不存在因電子病毒所導致的故障等等。如發生前述情形,華安基金不承擔任何責任,投資者須自行承擔因網上交易可能導致的任何風險及損失。

  3.黃金商城如因數據傳輸、更新等原因發生延誤,投資者需以華安基金記載數據為準。

  4.華安基金有權保留投資者網上交易的相關電子數據以作為投資者交易的證明。

  5.任何通過安全驗證后提交的申請都將被合理確信或視為投資者本人的真實意思表示或投資者合法授權的行為,該等行為所引起的法律后果由該投資者承擔。

  第七條 不可抗力、免責條款

  因不可抗力(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包括但不限于戰爭、臺風、水災、火災、海嘯、雷擊或地震、罷工、暴動、恐怖分子襲擊、法定傳染性疾病、用于通訊的公共網絡發生故障、電信部門技術管制、政府行為或任何其他自然或人為造成的災難等客觀情況)致使一方或各方不能實際履行本協議之全部或部分或者從實質上喪失履行價值,雖經誠實善意努力仍無法排除,遇有上述不可抗力事故的一方,應立即將事故情況以書面形式通知其他各方,并應在合理的期限內提供事故詳情及本協議全部不能履行或者部分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有效證明。按照該不可抗力事故對履行本協議的影響程度,由各方協商決定是否終止本協議,或者部分免除履行本協議的責任,或者延期履行本協議。

  如因新頒布或新修改的法律、法規或監管機關的要求導致本協議中任何條款違反有關規定,各方應就該條款另行協商。協商期間,上述相關條款應中止履行。如果該等條款的內容不影響各方簽訂本協議的目的及本協議其他條款的履行,各方應繼續履行其他條款的約定。

  第八條 客服通道

  如投資者對實物黃金產品(包括但不限于實物黃金產品種類、質量、包裝、配送、提貨、發票、回購、退/換貨處理及退款事宜等)有任何疑問的,請聯系金商咨詢。
如投資者對華安黃金商城和基金交易相關事宜(如購買黃金實物流程、申購及贖回流程等)有任何疑問的,可登陸華安基金網站(m.czlongchang.com),或撥打華安客戶服務熱線:400885009(免長途費)咨詢。

  第九條 協議的效力及變更

  1.投資者同意:華安基金在未來推出其他與華安基金聯接基金份額相關的新業務和服務時,華安基金有權決定新增業務和服務是否適用本協議的全部或部分約定,具體以華安基金的公告為準。華安基金有權要求投資人在使用某項具體服務前,另行簽訂其他必要的專項業務協議。

  2.華安基金保留修改或增補本協議內容的權利。

  3.本協議書簽署后,若有關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招募說明書》或其他華安基金和投資者應共同遵守的文件發生修訂,本協議與之不相適應的內容及條款自行失效,但本協議其他內容和條款繼續有效。

  4.本協議沒有約定的,適用《華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網上交易業務規則》以及《華安基金協助投資者購買實物黃金產品業務規則》的規定。

  第十條 糾紛的解決辦法

  雙方如有爭議,應盡可能通過協商、調解解決,協商,調解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權向上海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仲裁地點在上海,該仲裁是終局的,對雙方均具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