華安新動力靈活配置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基金合同于2015年3月24日起正式生效。本基金投資范圍中包含股指期貨,為進一步明確在本基金參與股指期貨交易的情況下,本基金應遵守股指期貨投資的相關要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運作管理辦法》、《證券投資基金參與股指期貨交易指引》等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和基金合同的有關約定,經與本基金基金托管人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協商一致,并報中國證監會備案,華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本公司”)決定自2015年9月28日起,將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相關表述進一步完善如下:
將基金合同“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投資”中“四、投資限制”中的
“1、組合限制
……
?。?5)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終,持有的買入股指期貨合約價值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10%,持有的買入期貨合約價值與有價證券市值之和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95%,其中有價證券指股票、債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內的政府債券)、權證、資產支持證券、買入返售金融資產(不含質押式回購)等;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終,持有的賣出期貨合約價值不得超過基金持有的股票總市值的20%;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內交易(不包括平倉)的股指期貨合約的成交金額不得超過上一交易日基金資產凈值的20%;本基金持有的股票市值和買入、賣出股指期貨合約價值,合計(軋差計算)應當符合基金合同關于股票投資比例的有關約定;”
完善表述為:
“1、組合限制
……
?。?5)本基金僅在投資股指期貨時遵守下列要求: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終,持有的買入股指期貨合約價值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10%,持有的買入期貨合約價值與有價證券市值之和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95%,其中有價證券指股票、債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內的政府債券)、權證、資產支持證券、買入返售金融資產(不含質押式回購)等;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終,持有的賣出期貨合約價值不得超過基金持有的股票總市值的20%;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內交易(不包括平倉)的股指期貨合約的成交金額不得超過上一交易日基金資產凈值的20%;本基金持有的股票市值和買入、賣出股指期貨合約價值,合計(軋差計算)應當符合基金合同關于股票投資比例的有關約定;”
本公司將相應修訂本基金的托管協議、招募說明書(更新)等文件的相關內容。修改后的基金合同自2015年9月28日起生效。
重要提示:
1、本公司將于公告當日,將修改后的本基金基金合同、托管協議及招募說明書(更新)登載于公司網站。
2、投資者可以登錄本公司網站(m.czlongchang.com)或撥打客戶服務電話(40088-50099)咨詢相關信息。
3、風險提示:基金管理人承諾以誠實信用、勤勉盡責的原則管理和運用基金資產,但不保證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證最低收益。投資者投資于本基金時應認真閱讀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說明書等資料。敬請投資者留意投資風險。
特此公告。
華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5年9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