貨基管理新規:放寬定期存款投資限制
2011-12-02 23:12:16 來源: 證券之星 字號:

       事件:

  2011年10月31日,證監會基金部下發【2011】41號文——《關于加強貨幣市場基金風險控制有關問題的通知》?!锻ㄖ分赋觯泿攀袌龌鹜顿Y于有存款期限、但根據協議可提前支取且沒有利息損失的銀行存款,不屬于《關于貨幣市場基金投資銀行存款有關問題的通知》第三條規定的“定期存款”。

  點評:

  貨幣型基金是指投資于剩余期限較短、流動性強的貨幣市場工具的證券投資基金,具有低風險、低收益、高流動性的特征,是優良的現金管理工具。貨幣型基金可投資于現金、一年以內(含一年)的銀行定期存款與大額存單、剩余期限在三百九十七天以內(含三百九十七天)的債券、期限在一年以內(含一年)的債券回購、期限在一年以內(含一年)的中央銀行票據、中國證監會以及中國人民銀行認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動性的貨幣市場工具;不得投資于股票、可轉換債券、剩余期限超過三百九十七天的債券、信用等級在AAA級以下的企業債券、中國證監會以及中國人民銀行禁止投資的其他金融工具。

  此前,證監基金部下發的【2005】190號第三條規定:貨幣市場基金投資于定期存款的比例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30%。而證監會基金部10月31日下發的【2011】41號文則放開了貨幣市場基金投資于有存款期限、但根據協議可提前支取且沒有利息損失的銀行存款的比例限制。該類協議定存投資比例限制的放開,有利于優化貨幣基金的投資組合、提高貨幣基金的收益水平。

  具體而言,放開協議定存投資比例的好處有兩方面:

  1、該類協議定存的利率在4%左右,屬于利率水平較高的貨幣工具,允許貨幣基金投資該類資產,促使貨幣基金可以進一步優化資產組合,將更多的資產投資于該類收益率較高且流動性好的貨幣市場工具,從而增強貨幣基金的收益水平,尤其有利于增強資產規模較大、議價能力較強的貨幣基金的盈利能力。

  2、該類協議定存的流動性好,可以在不損失利息收益的前提下根據協議提前支取。該新規有利于貨幣基金增加高流動性資產的配置比重,在出現巨額贖回時,尤其是在巨額贖回伴隨資產價格下跌時,貨幣基金可以優先變現這類變現成本低、流動性強的資產而非選擇變現可能處于虧損狀態的資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