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指數投資 > 指數觀點
央行:正研究完善民間借貸跟蹤監測體系
2011-11-11 09:21:50 來源: 證券時報 字號:

  中國人民銀行有關負責人昨日表示,各有關部門多年來十分關注和重視培育、發展貸款零售商市場。下一步將致力于推動完善相關法律法規,引導民間資本規范從事資金借貸活動,鼓勵民間借貸規范化、陽光化運作,發展多層次信貸市場,滿足社會多元化融資需求。

  該負責人稱,目前在我國法律體系中沒有“民間借貸”這一概念,它是相對于正規金融而言,泛指在國家依法批準設立的金融機構以外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組織等經濟主體之間的資金借貸活動。民間借貸是社會經濟發展到一定階段,企業和個人財富逐步積累、產業資本向金融資本轉化、正規金融尚不能百分之百滿足社會需求等多種因素綜合作用的結果,帶有一定的必然性。

  央行認為,民間借貸具有制度層面的合法性。民法通則、合同法等法律法規構筑了民間借貸合法存在與發展的法律基礎和制度環境。在遵守相關法律法規前提下,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組織之間有自由借貸的權利。只要不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民間借貸關系都受法律保護。如果違約,可以協商,也可以通過民事訴訟的途徑解決。

  關于如何界定和處罰高利貸的問題,該負責人表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規定,民間借貸的利率可以適當高于銀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據本地區的實際情況具體掌握,但最高不得超過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的4倍。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護。對借貸雙方因利率問題產生的爭議,如畸高利率等,司法機構可依據民法通則、合同法規定的公平原則、誠實信用原則判定合同的有效性和雙方的權利義務。對于個人或單位以轉貸牟利為目的,套取金融機構信貸資金高利轉貸他人,違法所得數額較大的,可依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條的規定,以高利轉貸罪論處。

  該負責人指出,對民間借貸應區別對待、分類管理:一是對合理、合法的民間借貸予以保護。二是對投資咨詢公司、擔保公司等機構的借貸活動,各地政府和金融監管部門要依法加強監督和引導。三是對非法吸收公眾存款、集資詐騙等非法集資、高利轉貸、金融傳銷、洗錢、暴力催收導致的人身傷害等違法犯罪行為,公安、司法部門介入,嚴厲打擊。有關部門正在研究、試點與完善民間借貸跟蹤監測體系,以期為經濟決策及宏觀調控提供更為全面的信息。

  同時,需要進一步加強金融與法律知識宣傳教育,提高民眾金融與法律素質,增強金融風險意識和風險識別能力。注意輿論導向,對民間借貸的潛在風險進行必要提示,使社會公眾清醒認識到高收益潛藏的高風險,防止發生民間借貸高利貸化傾向引發風險事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