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華安國際配置基金(簡稱“本基金”)投資的結構性保本票據的相關主體—雷曼兄弟國際公司(歐洲)(簡稱“雷曼歐洲”)及其關聯機構于2008年9月至10月先后進入破產程序,致使本基金無法正常運作和估值,基金財產面臨重大損失。
為維護廣大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利益,本公司以雷曼歐洲違反雙方簽訂的《產品合作協議》有關義務和責任為由向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簡稱“上海高院”)起訴雷曼歐洲,要求判令解除本公司與雷曼歐洲的產品合作關系,并判令雷曼歐洲賠償相關損失。上海高院于2008年9月27日正式受理本案,并應本公司申請依法凍結了雷曼歐洲在中國境內的部分資產。2009年6月15日至6月16日上海高院開庭審理了本案。對本案法庭沒有進行當庭判決,要求原被告雙方進行溝通,希望能通過庭外和解的方式結案。詳情參見本公司于2009年6月17日發布的《關于訴雷曼兄弟國際(歐洲)公司案開庭審理的公告》。
庭審后,在上海高院的主持調解下,經過與雷曼歐洲艱苦的漫長談判,本公司依據《華安國際配置基金基金合同》的規定、代表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與雷曼歐洲(由雷曼歐洲的破產管理人之一作為代理人)就上述案件達成和解協議,并簽收了上海高院出具的[2008]滬高民四(商)初字第6號《民事調解書》。根據和解協議和《民事調解書》,雷曼歐洲應向華安國際配置基金支付44,889,933.48美元(以下簡稱“和解款項”)及自2009年7月1日起計算至付款日(最多計算至2011年11月2日止)以和解款項為本金、以年利率2.25%為利率計算的利息(上述和解款項以及相應利息以下簡稱“和解所得”)。作為和解對價,在雷曼歐洲付清上述“和解所得”后,華安國際配置基金名下登記的各項請求權項下利益和權利(以下簡稱“破產索賠權利”)將轉讓給雷曼歐洲。雙方同意,若雷曼歐洲就破產索賠權利的最終所得款項超過“和解所得”的金額(該等超過的金額下稱“超出款項”),則雷曼歐洲應向華安國際配置基金另行支付一筆款項,其金額等于“超出款項”扣除“和解所得”的利息(以“和解所得”為本金,以年利率2.25%為利率,自“和解所得”的付款日起計算至雷曼歐洲收到“超出款項”之日止)的余額。為避免疑義,若“和解所得”按上述方法計算的利息超過“超出款項”,則雷曼歐洲將不再支付“超出款項”。
在上述訴訟(包括調解)過程中,本公司已按照誠實信用、勤勉盡責的原則履行了基金管理人的相關職責。截止本公告發布之日止,《民事調解書》還在執行過程中,公司尚未收到和解所得。后續本公司將根據《民事調解書》的約定,爭取盡早收回和解所得。收到和解所得后,本基金的每份凈值預計可達到約0.97美元。
本案訴訟費、財產保全費和律師費將由本公司承擔,不從基金資產中支付。
本基金第一個投資保本周期將于2011年11月2日到期,經研究,本公司決定于第一個投資保本周期到期日終止本基金的合同,在此之前,本基金不開放贖回。本基金合同終止后,本公司將按照《華安國際配置基金基金合同》的約定進行清算和財產分配,并且,無論和解所得是否收到,本公司將切實按照2008年9月18日發布的《華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關于華安國際配置基金所持有的結構性保本票據保本責任的公告》,履行到期保本承諾。
根據以上保本責任公告,如本基金第一個投資周期屆滿之日(2011年11月2日),以美元計價的結構性保本票據清算所得、和解所得以及該等資產的投資收益合計,低于本基金原投資的相應結構性保本票據本金,本公司將以自有資金彌補該等資金缺口。為了進一步維護廣大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利益,公司將對以上保本責任進行以下微調:如彌補了該等資金缺口后,基金份額凈值仍低于基金初始發售面值,本公司將繼續以自有資金補足基金初始發售的面值。
投資者可登錄本公司網站(m.czlongchang.com)或撥打本公司客戶服務熱線(40088-50099)咨詢相關信息。
特此公告
華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一年九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