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 言
為保護基金投資者合法權益,明確《基金合同》當事人的權利與義務,規范華安中小盤成長股票型證券投資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或“基金”)運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以下簡稱《基金法》)、《證券投資基金運作管理辦法》(以下簡稱《運作辦法》)、《證券投資基金銷售管理辦法》(以下簡稱《銷售辦法》)、《證券投資基金信息披露管理辦法》(以下簡稱《信息披露辦法》)、證券投資基金信息披露內容與格式準則第6號《基金合同的內容與格式》及其他有關規定,在平等自愿、誠實信用、充分保護基金投資者及相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的原則基礎上,特訂立《華安中小盤成長股票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簡稱“本合同”或“《基金合同》”)。
《基金合同》是規定《基金合同》當事人之間權利義務的基本法律文件,其他與本基金相關的涉及《基金合同》當事人之間權利義務關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均以本合同為準?!痘鸷贤返漠斒氯税ɑ鸸芾砣恕⒒鹜泄苋撕突鸱蓊~持有人。基金投資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額,即成為基金份額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當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額的行為本身即表明其對《基金合同》的承認和接受?!痘鸷贤返漠斒氯税凑辗煞ㄒ幒汀痘鸷贤返囊幎ㄏ碛袡嗬瑫r需承擔相應的義務。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按照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規定募集,并經中國證監會核準。中國證監會對基金募集的核準并不表明其對本基金的價值和收益作出實質性判斷或保證,也不表明投資于本基金沒有風險。投資者投資于本基金,必須自擔風險。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盡職守、誠實信用、謹慎勤勉的原則管理和運用基金財產,但不保證投資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證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最低收益。
《基金合同》應當適用《基金法》及相應法律法規之規定,若因法律法規的修改或更新導致《基金合同》的內容與屆時有效的法律法規的規定不一致,應當以屆時有效的法律法規的規定為準,及時作出相應的變更和調整,同時就該等變更或調整進行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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