華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關于修改旗下基金基金合同的公告
為進一步滿足投資者日益增長的分紅需求,并符合法律相關規定,維護投資者利益,經與安信證券投資基金(基金代碼500003,以下簡稱“安信基金”)、安瑞證券投資基金(基金代碼500013,以下簡稱“安瑞基金”)、華安MSCI中國A股指數增強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代碼040002,以下簡稱“華安MSCI”)、華安現金富利投資基金(基金代碼040003,以下簡稱“華安富利”)的托管人中國工商銀行以及安順證券投資基金(基金代碼500009,以下簡稱“安順基金”)、安久證券投資基金(基金代碼184709,以下簡稱“安久基金”)的托管人交通銀行協商一致,并經中國證監會備案,我公司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證券投資基金運作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及上述六只基金基金合同的約定,對安信基金、安順基金、安久基金、安瑞基金基金合同中的收益分配條款和上述六只基金基金合同中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表決條款修改如下:
一、修改安信基金、安順基金、安久基金、安瑞基金基金合同中的“收益分配原則”條款。
安信基金和安順基金基金合同中的“收益分配原則”原文如下:
“1、基金收益分配比例不低于基金凈收益的90%;
2、基金收益每會計年度分配一次,采用現金形式分配,于每個基金會計年度結束后四個月內實施;
3、基金當年收益先彌補上一年度虧損后,方可進行當年收益分配;
4、基金投資當年虧損,則不進行收益分配;
5、每份基金份額享有同等分配權。“
安久基金和安瑞基金基金合同中的“收益分配原則”原文如下:
“1、基金收益分配采取現金方式或法規允許的其他方式,每年分配一次,管理人應在基金每一會計年度結束后90個工作日內公布上一會計年度的收益分配方案并于120個工作日內完成分配方案的實施;
2、基金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基金當年可分配收益的90%,其具體分配數額及比例由基金管理人擬定;
3、基金當年收益應先彌補上一年度虧損后,才可進行當年收益分配;
4、基金投資當年虧損,則不進行收益分配;
5、每一基金份額享有同等分配權?!?/SPAN>
現統一修改為:
“1、每份基金份額享有同等分配權;
2、基金收益分配采用現金方式或法律法規允許的其他方式;
3、基金當年收益應先彌補上一年度虧損后,才可進行當年收益分配;
4、基金投資當年虧損,則不進行收益分配;
5、在符合有關基金分紅的條件下,基金收益每年至少分配一次,年度收益分配比例不低于基金年度已實現收益的90%,其具體分配數額及比例由基金管理人擬定;
6、法律法規或監管機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SPAN>
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第七十五條的規定修改安信基金、安順基金、安久基金、安瑞基金、華安MSCI、華安富利基金合同中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表決”條款。
原文如下:
“特別決議須經代表權利登記日基金總份額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方可做出。轉換基金運作方式、更換基金管理人、更換基金托管人、提前終止基金合同等重大事項必須以特別決議通過方為有效?!?/SPAN>
現修改為:
“特別決議須經參加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方可做出。轉換基金運作方式、更換基金管理人、更換基金托管人、提前終止基金合同等重大事項必須以特別決議通過方為有效。”
前述修改均為遵照法律法規規定進行,對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無實質性不利影響,對上述基金合同的修改自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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