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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民政局關于印發修訂后的《上海市基金會專項基金管理辦法》的通知

來源:上海市民政局

發表日期:2026-04-20

各區民政局,各基金會:

為進一步加強本市基金會專項基金管理,現將修訂后的《上海市基金會專項基金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上海市民政局

2026年4月14日

 
 
上海市基金會專項基金管理辦法

 
第一條(目的和依據)

為進一步加強本市基金會專項基金管理,規范專項基金行為,維護捐贈人、受助人和基金會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慈善法》《基金會管理條例》《慈善組織信息公開辦法》《民政部關于進一步加強基金會專項基金管理工作的通知》等法律法規和相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適用范圍)

本市基金會利用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定向捐贈的財產設立的,專門用于資助基金會業務范圍內某一項事業的專項基金的管理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原則)

專項基金的設立、管理和使用,應當遵循合法合規、宗旨相符、??顚S谩⒐_透明、非營利性原則;不盲目追求專項基金的增速和規模,不違背慈善活動年度支出和管理費用規定,不背離捐贈人和受助人的意愿,不為個人和企業謀求私利。


第四條(主體責任)

基金會專項基金須由基金會統一管理,不具備獨立的法人資格。

基金會對下設專項基金的所有活動承擔主體責任,可依法向過錯方追償。


第五條(設立要求)

專項基金由基金會按照章程和本辦法的規定設立,經基金會理事會審議通過,做到民主決策,程序規范。

基金會應當根據自身管理能力合理有序發展專項基金,細化制訂專項基金設立和終止的條件和決策程序,并嚴格執行。

基金會應當與專項基金的發起人以簽訂協議的方式明確設立目的、財產使用方式、各方的權利義務、主體責任、捐贈財產變更用途的條件和程序、終止條件和剩余財產的處理等,不得以協議約定免除或轉移基金會的法定管理責任。

專項基金確需變更用途的,應經理事會審議通過并向社會公示,且不得違背捐贈人意愿。專項基金下不得再設立專項基金以及任何形式的分支、代表機構或其他機構。


第六條(設立數量)

基金會應依據其自身管理能力、專職工作人員數量、上年度工作報告結論(或年檢結論)及風險承受能力,合理設定、動態調整并嚴格控制專項基金的總數量,避免盲目擴張。


第七條(發起額度)

專項基金發起額度應當根據基金會的管理能力和自身規模設立,并經理事會審議通過。


第八條(名稱規范管理)

基金會應當嚴格規范專項基金名稱。專項基金的名稱由“上海××基金會”+字號名+“專項基金”組合而成。

專項基金名稱應當使用符合國家規范的文字,不得使用漢語拼音字母、阿拉伯數字,不得冠以“中國”“中華”“全國”“國際”等字樣,不得使用可能對公眾造成欺騙或者引起公眾誤解的字樣或內容,以及國家相關法規政策禁止的其他內容,并不得違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

基金會應當加強對專項基金名稱規范使用的監督管理。專項基金應當使用帶有基金會全稱的規范名稱,不得以獨立組織的名義開展募捐、定向捐贈、對外宣傳、開展業務等活動。


第九條(參與決策)

基金會應建立健全黨組織參與專項基金重大事項決策機制,把黨的各項工作向專項基金全面延伸、有效覆蓋,發揮黨組織的政治核心作用。


第十條(運行管理)

基金會應當建立專項基金的內部管理制度,明確專項基金的內部監管措施,對專項基金設立、運作、管理、風險、責任等實施全過程監管。

基金會設立專項基金時應當建立專項基金管理委員會,由基金會專職工作人員擔任負責人,可以邀請捐贈人參加專項基金管理委員會,但不得主導決策與日常管理。

基金會不得隨意命名專項基金負責人稱謂,專項基金負責人可以稱主任、副主任,不得使用“理事長”、“會長”、“秘書長”、“法定代表人”等可能使公眾誤認為其代表基金會行使職權的稱謂。


第十一條(內部監管)

基金會設立專項基金,應當與捐贈人簽訂協議,加強對捐贈人的社會信用、執行協議能力、資金合法性等審核把關。

基金會利用專項基金開展重大慈善項目應經專項基金管理委員會表決通過后提交基金會理事會審議通過。


第十二條(捐贈財產管理)

基金會應當按照下列要求加強專項基金的捐贈財產使用管理:

(一)按照捐贈協議的約定管理和使用捐贈財產,??顚S?;

(二)專項基金列支管理成本時,捐贈協議有約定的,按照其約定;捐贈協議未約定的,除了為實現專項基金公益目的確有必要之外,不得超過《慈善法》及民政部規定的管理費用支出比例;

(三)專項基金的收支應當全部納入基金會賬戶,進行獨立核算,不得使用其他單位、組織或個人賬戶,不得開設獨立賬戶和刻制印章,確保賬目清晰、可查。


第十三條(保值增值)

專項基金財產的保值增值由基金會負責運作,必須遵循合法、安全、有效原則,符合《慈善組織保值增值投資活動管理暫行辦法》及相關規定。


第十四條(信息公開)

基金會應當做好專項基金的信息公開,對專項基金設立、收支、項目、終止等信息,應根據相關規定向社會公開。


第十五條(報備報告)

基金會應當按照章程和有關規定,就專項基金的設立、運行等情況,通過重大事項報告和年度工作報告等方式,向業務主管單位(行業管理部門)和登記管理機關進行報備、報告,接受監管。


第十六條(內部管理與清理規范)

基金會應當建立健全內部審計、風險管理及評估制度,定期聽取專項基金管理情況匯報,對專項基金的運行情況進行審計和風險評估,每年年末對專項基金運作情況進行評估,定期對下設專項基金進行清理整頓。對于長期不開展活動、管理不善、公益效果不明顯的專項基金要及時督促整改,必要時應當予以清退終止。


第十七條(終止程序)

專項基金經過清理、認為需要終止的,基金會理事會應當及時作出決議,并做好后續事宜,注意保護專項基金捐贈人和受助人的合法權益,妥善處理剩余財產。剩余財產按照專項基金捐贈協議處理;無協議的,剩余財產應當用于基金會宗旨相同或相近的公益慈善項目,經理事會審議后向社會公開,捐贈人不得要求返還。


第十八條(監督管理)

登記管理機關應當會同相關部門加強對基金會專項基金公益慈善活動的監督、管理和服務,發現違法違規行為的,應當依法予以處理。


第十九條(參照執行)

具有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的社會團體的專項基金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條(施行日期)

本辦法自2026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1年4月30日。


原文鏈接:https://mzj.sh.gov.cn/MZ_zhuzhan2739_0-2-8-15-55/20260420/c76c87978af4453b96e23bfb6d1b84a7.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