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反洗錢法》2025年1月1日施行!亮點解讀→
2025-01-03 08:31:51 來源: 司法所 字號:

2024年11月8日,第十四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修訂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洗錢法》(以下簡稱“新《反洗錢法》”),自2025年1月1日起實施?!吨腥A人民共和國反洗錢法》最早于2006年10月31日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通過,自2007年1月1日起實施。


近年來,我國數字金融領域的創新走在了世界前列,伴隨著金融創新,新的金融風險也會不斷出現,需要更高水平更有效率的金融監管加以約束。新《反洗錢法》的實施是中國金融監管改革的一次重要推進,展現了國家在防范洗錢犯罪、維護金融安全方面的決心與努力,也將更好地服務于中國經濟的健康發展,提升國際社會對中國反洗錢工作的認可與信任。

 

一、新《反洗錢法》完善了“反洗錢”的定義,進一步明確洗錢上游犯罪的類別


相關案例


2013年9月至2017年6月,白某以某集團及關聯公司名義,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先后吸收資金共計人民幣95億余元。2015年至2016年,白某以其控制的兩家有限合伙企業名義,使用部分非法集資款認購某科技公司定向增發股份。2017年,該公司在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后,白某非法集資案發,遂指使并全權委托方某將其認購的科技公司股份對應的股票轉換為現金,向方某開立證券賬戶并開通掛牌公司股票公開轉讓業務,與他人約定轉讓股票,在場內通過循環交易、低賣高買等方式,將上述股票交易至他人證券賬戶。同時,方某用其控制的多個銀行賬戶,在場外接受他人實際給付的股票轉讓款,實現將上述股票轉換為現金的目的。最終,法院以集資詐騙罪判處被告人白某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法院以洗錢罪判處方某有期徒刑四年二個月,并處罰金。


法條鏈接


新《反洗錢法》第二條,“本法所稱反洗錢,是指為了預防通過各種方式掩飾、隱瞞毒品犯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恐怖活動犯罪、走私犯罪、貪污賄賂犯罪、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詐騙犯罪和其他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來源、性質的洗錢活動,依照本法規定采取相關措施的行為。預防恐怖主義融資活動適用本法;其他法律另有規定的,適用其規定。”


二、新《反洗錢法》新增了反洗錢義務的預防措施


相關案例


2024年9月,一名男子在某銀行辦理現金取款業務時突然被工作人員叫停。原來這位工作人員在為這名男子辦理業務時,該賬戶的異常交易觸發了風險預警系統,在發現該賬戶的交易情況符合典型的電詐交易特征后,便詢問資金來源及用途,但這名男子言語含糊,行為反常。工作人員一邊想方設法穩住男子情緒,一邊悄悄安排其他同事緊急啟動“執法機關與金融機構”聯動機制,第一時間與公安機關取得聯系。十幾分鐘后,公安機關的民警抵達現場,迅速將嫌疑人控制并帶回進行調查。次日,確認該男子存在轉移涉詐資金行為,其賬戶也被公安機關凍結。


面對當前電詐犯罪高發嚴峻形勢,銀行嚴格落實打擊治理電詐違法犯罪工作要求,定期研究涉詐賬戶交易特征,不斷優化電詐監測模型,完善監測體系,多措并舉堵截涉詐行為。今年以來,金融機構配合公安機關為群眾挽回經濟損失高達上千萬元,切實維護了人民群眾的財產安全。


法條鏈接


新《反洗錢法》第三十條,“在業務關系存續期間,金融機構應當持續關注并評估客戶整體狀況及交易情況,了解客戶的洗錢風險。發現客戶進行的交易與金融機構所掌握的客戶身份、風險狀況等不符的,應當進一步核實客戶及其交易有關情況;對存在洗錢高風險情形的,必要時可以采取限制交易方式、金額或者頻次,限制業務類型,拒絕辦理業務,終止業務關系等洗錢風險管理措施。金融機構采取洗錢風險管理措施,應當在其業務權限范圍內按照有關管理規定的要求和程序進行,平衡好管理洗錢風險與優化金融服務的關系,不得采取與洗錢風險狀況明顯不相匹配的措施,保障與客戶依法享有的醫療、社會保障、公用事業服務等相關的基本的、必需的金融服務。”

 

三、新《反洗錢法》加重了對反洗錢違規行為的行政處罰力度


相關案例


朱某為甲公司實際控制人,于2013年至2018年期間以甲公司名義向1899人非法集資14.49億余元。2020年3月31日,某市人民檢察院以集資詐騙罪對朱某提起公訴。2020年12月29日,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判決,認定朱某犯集資詐騙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案發后,中國人民銀行某市中心支行啟動對經辦銀行的行政調查程序,認定經辦銀行柜臺網點為了追求業績未按規定對客戶的身份信息進行調查了解與核實驗證,銀行柜臺網點對客戶交易行為明顯異常且多次觸發反洗錢系統預警等情況,均未向內部反洗錢崗位或上級行對應的管理部門報告,銀行可疑交易分析人員對顯而易見的疑點不深糾、不追查,并以不合理理由排除疑點,未按規定報送可疑交易報告。經辦銀行在反洗錢履職環節的上述違法行為,導致本案被告人長期利用該行渠道實施犯罪。依據《反洗錢法》第三十二條的規定,對經辦銀行罰款400萬元。


法條鏈接


新《反洗錢法》第五十四條規定,“金融機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國務院反洗錢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設區的市級以上派出機構責令限期改正,處五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款,可以根據情形在職責范圍內或者建議有關金融管理部門限制或者禁止其開展相關業務:(一)為身份不明的客戶提供服務、與其進行交易,為客戶開立匿名賬戶、假名賬戶,或者為冒用他人身份的客戶開立賬戶;(二)未按照規定對洗錢高風險情形采取相應洗錢風險管理措施;(三)未按照規定采取反洗錢特別預防措施;(四)違反保密規定,查詢、泄露有關信息;(五)拒絕、阻礙反洗錢監督管理、調查,或者故意提供虛假材料;(六)篡改、偽造或者無正當理由刪除客戶身份資料、交易記錄;(七)自行或者協助客戶以拆分交易等方式故意逃避履行反洗錢義務。”

 

新《反洗錢法》的實施有助于提升金融市場的透明度和公平性,保護社會公共利益。通過加強反洗錢監管,可以有效遏制洗錢犯罪活動,減少非法資金流動,維護金融市場的穩定和健康發展。此外,明確規定金融機構和特定非金融機構的反洗錢義務,要求其建立健全客戶盡職調查制度,不得為身份不明的客戶提供服務或與其進行交易,這些新規有助于提升金融服務的安全性和可靠性。


來源:司法所


供稿:天禾(上海)律師事務所

許莉靜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