帶您了解《打擊治理洗錢違法犯罪三年行動計劃》

來源:華安基金

發表日期:2023-11-27


什么是《打擊治理洗錢違法犯罪三年行動計劃》?

為依法打擊治理洗錢違法犯罪活動,進一步健全洗錢違法犯罪風險防控體系, 中國人民銀行、公安部、國家監察委、最高法、最高檢、國家安全部、海關總署、國家稅務總局、銀保監會、證監會、外管局等11部門于2022年1月26日聯合印發了《打擊治理洗錢違法犯罪三年行動計劃(2022—2024年)》,決定于2022年1月至2024年12月在全國范圍內開展打擊治理洗錢違法犯罪三年行動。


《打擊治理洗錢違法犯罪三年行動計劃(2022—2024年)》要求各部門提高政治站位,加強組織領導,加強宣傳培訓,從修訂反洗錢法和辦理洗錢刑事案件相關司法解釋、落實“一案雙查”工作機制、加強情報線索研判和案件會商、強化洗錢類型分析和反洗錢調查協查、增強反洗錢義務機構洗錢風險防控能力等方面落實工作責任,結合各地實際和部門職能進一步細化各項工作措施,依法打擊各類洗錢違法犯罪行為,堅決遏制洗錢及相關犯罪的蔓延勢頭,推動源頭治理、系統治理和綜合治理,構建完善國家洗錢風險防控體系,切實維護國家安全、社會穩定、經濟發展和人民群眾利益。


什么是洗錢罪?

《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條【洗錢罪】為掩飾、隱瞞毒品犯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恐怖活動犯罪、走私犯罪、貪污賄賂犯罪、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詐騙犯罪的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的來源和性質,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沒收實施以上犯罪的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一)提供資金賬戶的;

(二)將財產轉換為現金、金融票據、有價證券的;

(三)通過轉賬或者其他支付結算方式轉移資金的;

(四)跨境轉移資產的;

(五)以其他方法掩飾、隱瞞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來源和性質的。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遠離洗錢,我們能做什么?


(一)選擇安全可靠的金融機構

合法的金融機構接受監管,履行反洗錢義務,是對客戶和自身負責。網上錢莊等非法金融機構逃避監管,不僅為犯罪分子和恐怖勢力轉移資金、清洗“黑錢”,成為社會公害,而且無法保障客戶身份資料和交易信息的安全。選擇安全可靠、嚴格履行反洗錢義務的金融機構,您的資金和個人信息才會更安全。


(二)主動配合反洗錢義務機構進行身份識別

任何單位和個人在與金融機構建立和維持業務關系過程中都有義務配合開展客戶盡職調查工作,都應當提供真實有效完整的身份證件,準確、完整填報有關身份信息,如實提供與建立業務關系或者交易目的、資金來源和用途有關的資料。

(1)自然人“身份信息”包括:姓名、性別、國籍、職業、住所地或工作單位地址、聯系方式,身份證件或其他身份證明文件的種類、號碼和有效期限;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應填報經常居住地。

(2)非自然人“身份信息”包括:名稱、住所、經營范圍、可證明依法設立或可依法開展經營、社會活動的執照、證件或文件的名稱、號碼和有效期限;控股股東或實際控制人、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和授權辦理業務人員的姓名或名稱、身份證件或其他身份證明文件的種類、號碼、有效期限;受益所有人姓名、地址、身份證件或其他身份證明文件種類、號碼、有效期限等。

(3)替他人辦理業務時,需要出示他人和本人的身份證件;大額現金存取,需要出示身份證件;身份證件到期更換后,需要及時通知金融機構更新信息。


(三)不要出租或出借自己的身份證件

出租或出借自己的身份證件,可能會產生以下后果:

(1)他人借用您的名義從事非法活動;

(2)協助他人完成洗錢和恐怖融資活動;

(3)您可能成為他人金融詐騙活動的“替罪羔羊”;

(4)因他人的不正當行為而致使自己的聲譽和信用記錄受損。


(四)不要出租或出借自己的賬戶、銀行卡和U盾

金融賬戶、銀行卡和U盾不僅是您進行金融交易的工具,也是國家進行反洗錢資金監測和經濟犯罪案件調查的重要途徑。貪官、毒販、恐怖分子以及其他罪犯都可能利用您的賬戶、銀行卡和U盾進行洗錢和恐怖融資活動,因此不出租、出借金融賬戶、銀行卡和U盾既是對您的權利的保護,又是守法公民應盡的義務。


(五)不要用自己的賬戶替他人提現

通過各種方式提現是犯罪分子最常采用的洗錢手法之一。有人受朋友之托或利益誘惑,使用自己的個人賬戶或公司賬戶為他人提取現金,為他人洗錢提供便利。請您切記,賬戶將忠實記錄每個人的金融交易活動,請不要用自己的賬戶替他人提現。


(六)舉報洗錢活動,維護社會公平正義

為了發揮社會公眾的積極性,動員社會的力量與洗錢犯罪作斗爭,保護單位和個人舉報洗錢活動的合法權利,《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洗錢法》特別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向中國人民銀行或公安機關舉報洗錢活動,同時規定接受舉報的機關應當對舉報人和舉報內容保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