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規向證券期貨洗錢“撒網”
2010-11-01 02:18:30 來源: 法治周末 字號:

 

 

證券洗錢,即行為人明知是證券市場中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的犯罪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為掩飾、隱瞞其來源和性質,通過各種手段使其在形式上合法化的行為。   

對于日益增加的證券市場不規范行為,10月1日將正式生效的《證券期貨業反洗錢工作實施辦法》顯得頗為及時。今后,證券洗錢行為面臨的將是一張嚴密的監管大網。   

然而,由于證券洗錢的復雜性、隱蔽性以及證券市場體系本身的各種漏洞,該實施辦法要想真正發揮實效,還需要在實踐中不斷完善.

“今后,汪氏兄弟大概沒機會開著裝滿現金的寶馬車奔波了。”在將于10月1日正式生效的《證券期貨業反洗錢工作實施辦法》公布之后,中國政法大學民商經濟法學院教授劉偉對《法治周末》記者說,“早該向這些人‘撒網’了”。   

汪氏兄弟是指汪建華、汪謙益兄弟。7月22日,安徽省合肥市中級人民法院法庭上,二人被檢察官指控,幫助其弟汪建中轉移其操縱證券市場獲取的犯罪資金。法官宣布:“二人明知是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犯罪的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為掩飾、隱瞞其來源和性質,而提供資金賬戶、協助資金轉移,其行為均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191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洗錢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汪建中是北京首放投資顧問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證監會2008年對其公司的調查結果顯示,2007年1月至2008年5月期間,汪建中利用首放公司及個人在投資咨詢業“股評名嘴”的影響,借向社會公眾推薦股票之際,通過“先行買入證券、后向公眾推薦、再賣出證券”的手法操縱證券市場55次,買賣38只股票或權證,累計非法獲利超過1.25億元。   

從2008年6月,在長達數月的時間里,為幫助汪建中掩蓋非法所得,汪建華和汪謙益數次開車輾轉于常州、武漢、南京等多個城市。用轉賬戶、分賬戶、取現的方式瘋狂轉移包括汪建中所有直系親屬的賬戶資金。   

這宗被業內稱作“安徽省洗錢第一案”的案件,引起證券業反洗錢研究人士的關注。   

證券洗錢也瘋狂   

所謂洗錢,簡而言之就是把“黑錢”合法化。   

我國刑法第191條規定,洗錢犯罪是指行為人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恐怖活動犯罪、走私犯罪、貪污賄賂犯罪、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詐騙犯罪的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為掩飾、隱瞞其來源和性質,通過各種手段掩飾、隱瞞其來源和性質,使其在形式上合法化的行為。2007年,反洗錢法也將證券業和銀行業、保險業統一納入到央行的反洗錢監管之中。   

“汪氏兄弟明知其弟汪建中的錢,是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犯罪得來的黑錢,還試圖通過銀行轉賬和取現等手段掩飾其來源,因此是證券業中的一種洗錢行為。”北京律師許蘭亭向《法治周末》記者分析。   

證券業洗錢的始作俑者至今無據可考。不過,可以肯定的是,汪氏兄弟的證券洗錢并非中國證券洗錢案中首例,汪氏兄弟的洗錢方式也非中國證券業洗錢的唯一方式。   

早在上世紀90年代,西安達爾曼公司案即上演了中國證券業巨額洗錢的一幕。1996年12月,有“中華珠寶第一股”美譽的民營企業達爾曼上市。令人意想不到的是,此后8年間,這個表面規范的上市公司一直在暗地里“出老千”,即以編造虛假財務報表的方式從股市及銀行抽取資金(其模式可無限循環,即:業績造假———騙取上市融資———編造項目———騙取銀行貸款———再以項目之名轉移資金———業績造假),洗錢數額高達17.79億元。   

“上述案件,體現的是證券業洗錢的另一種方式———利用空殼公司轉移資金,讓資金披上合法化的外衣,再將其‘洗白’。”劉偉解釋,通過實業投資設立公司和關聯交易轉移上市公司資金是犯罪分子洗錢的慣用手法,一般做法是,先利用他人名義開設多個空殼公司,然后由上市公司與這些空殼公司進行投資合作,將投資款打入空殼公司,空殼公司則來完成洗錢,“洗錢者常利用親戚或朋友的名義開設多個賬戶進行證券期貨交易,手段很隱蔽,在證券公司內部不同賬戶之間轉移犯罪收益有混淆性,難以被發現”。   

從之前發生的證券洗錢案中,劉偉總結出證券類洗錢的7大方式:買賣股票和期貨、內幕交易、市場操縱、“對倒交易”的利益輸送、轉托管、偽造身份證件以改變交易賬戶所有權、經紀人高額提成等。   

他所憂心的是,眾多洗錢者背后其實還存在長長的犯罪鏈條,比如:有的洗錢者同證券公司內部的人有關系(或者用錢鋪路、打通關系),他們要么通過證券公司相關人員的庇護違規上市圈錢,要么同其串通大肆作案。更為可怕的是,這種內外勾結的洗錢犯罪,還可能催生腐敗,即洗錢者得到巨大利益、嘗到甜頭后,可能進一步賄賂關系人,這令他深感憂慮。   

證券反洗錢監管有缺口   

北京某證券公司員工張曉(化名)每月都有任務,就是將交易量做到一定程度,并維系和發展數位大投資者。   

在證券行業激烈競爭的今天,為了不落得客戶資源流向他人家的悲慘境地,他和同事多貫徹公司的策略拼命留住投資者,“在實際操作中,客戶手續齊全時我們會為他辦理業務,客戶手續不齊全時,我們也會本著客戶至上的原則就有關條件和他談判,以爭取做大交易量,特別是一些大投資者,在融資、劃賬或轉移資金環節,我們經常會按他們的要求作適當妥協”。   

反洗錢對于他們來說,至少在眼前無關緊要。   

然而,市場異象或許由此產生。“這恰恰為洗錢者得以利用證券公司大肆犯罪提供了可能。”北京證券律師武吉鏵對《法治周末》記者說。   

事實上,對于證券公司的各項運行體制,在證券公司長期兼職的劉偉心中有諸多不看好,認為“肯定會導致大患”。他認為,證券公司體制中的諸多漏洞為證券洗錢提供了空間,“比如,證券公司中,高管權力過大,這容易導致高管利用股票、債券托管制度中存在的漏洞違規操作,比如隨意挪用客戶股票、債券”。   

業界預期,10月1日將生效的反洗錢實施辦法或將彌合這些體制缺口。   

記者在證監會網站上看到,該辦法共4章18條,主要規定了各監管機構對證券洗錢的監督責任,即明確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中國證券業在反洗錢工作監管任務方面的職責分工,證券經營機構應盡的反洗錢工作義務,特別是包括向當地證監會派出機構的報告、備案制度和證券經營機構違反該實施辦法所應承擔的責任,以及證券期貨經營機構違反本實施辦法所應承擔的責任。   

武吉鏵認為,這個實施辦法體現了證監會嚴厲打擊證券業洗錢的決心,“對于提高監管資源配置效率和反洗錢監管工作的日?;⒅贫然?,都十分有幫助”。   

劉偉建議,在每個證券公司都設一名專門反洗錢的責任人或機構,嚴密監督可能的洗錢行為,“我想,整個行業這時都會感到一種執行好反洗錢法律法規的緊迫感,會由此提高對證券行業反洗錢行為的監督”。   

不過,同張曉不同,武吉鏵并非一個盲目樂觀者。從洗錢實證角度分析,他承認,經過十多年的快速發展,我國證券市場中的制度性和結構性缺陷已無法掩飾(如上市公司法人治理結構不完善、二級市場投機氣氛過濃、股價泡沫化程度較高等,難免被一些人利用)。此外,恰如中國人民銀行反洗錢局李勁說的那樣,隨著銀行業反洗錢監控體系的建立和完善,許多非法收入可能會更多地流向證券市場。比如,走私所得、販毒所得、受賄所得。而與銀行業的反洗錢不同,由于證券市場流動性高、交易頻繁、覆蓋面廣,股價波動較大且交易記錄不易追查,犯罪分子的洗錢行為更容易掩蓋,“僅依靠證券監管部門自身的審視,來防范證券市場上的洗錢活動,難度會非常大”。   

業內人士告訴《法治周末》記者,非法收入流入證券市場,屬于證券期貨業洗錢的上游犯罪,不屬于這個辦法的調整范圍。由于證券市場監管不到位,到底有多少這類黑錢流入,很難統計。   

武吉鏵告訴《法治周末》記者,他目前的希望是,銀行業能夠同證券業建立反洗錢共享信息,共同協調,雙方在情報交流方面多配合;同時,會計師事務所也能加強執業誠信管理,在會計環節把好關,為防止證券洗錢盡一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