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以來,P2P網絡借貸潛伏的非法集資、高利貸和洗錢等風險逐步暴露,給我國金融穩定和社會發展造成不利影響。監管部門已從多個路徑加強互聯網金融監管,社會各界對P2P業務涉及非法集資和高利貸的風險也有所認識,但其所涉及的洗錢風險尚未得到應有重視,建議加快構建P2P洗錢風險防控體系。
P2P網絡借貸具有便利的洗錢條件。各類洗錢案例表明,犯罪分子主要利用正規或非正規金融機構清洗犯罪資金,所以金融領域是反洗錢的主戰場。P2P作為互聯網金融的一種形態,一方面投資門檻低,客戶眾多,極易被洗錢分子所利用;另一方面洗錢者利用P2P的貸款購買各類資產等,不法資金經過改頭換面后,其非法來源易被掩飾。而且,非臨柜辦理業務難以對客戶身份進行識別。P2P的所有業務均通過網上非面對面渠道進行,無法了解客戶的真實份及其實際控制人、受益人、交易目的與經營活動性質。雖然出于自身業務需要,它們對借款方的身份信息有所了解,但并不能滿足反洗錢的需要。
此外,我國的P2P公司尚未納入反洗錢監管框架。相應的反洗錢規定尚不完善,P2P公司也沒有建立相應的反洗錢內控制度。P2P領域成了金融領域的反洗錢真空。目前,P2P公司沒有對客戶的可疑資金和異常交易開展監測,同時,其所有資金往來都要先通過融資平臺,每筆資金交易的完整鏈條被切斷了,即使與其合作的商業銀行和第三方支付機構也難以監測通過P2P渠道進行的交易,這就形成了反洗錢資金監測方面的真空。
對此,筆者建議首先應盡快建立網絡借貸反洗錢監管體系。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洗錢法》,監管部門應盡快制定并頒布《P2P行業反洗錢監督管理辦法》或相關行業反洗錢操作指引,明確P2P機構應履行的反洗錢義務及其相關內容,并對P2P行業開展洗錢風險自評估提出要求,從機構和行業自身實際入手,深入分析外部威脅與內部漏洞,總結P2P行業異常資金交易特征和可疑交易識別點。同時國家反洗錢行政主管部門(即人民銀行)還應加大對P2P機構的監管力度,切實維護反洗錢法規的嚴肅性。對于不履行反洗錢義務的機構依法從嚴從重處罰,此外,充分發揮互聯網金融協會的行業自律作用。通過建立強有力的外部監督機制,有效防控P2P洗錢風險。
其次,合理設計身份識別制度,夯實P2P行業的反洗錢基礎。建議針對網絡借貸業務特點,按照風險為本原則,對P2P機構客戶身份識別及客戶身份資料留存的內容、程序和方法作出具體規定。目前,鑒于網絡借貸平臺的客戶數量眾多,對所有客戶開展身份識別并不具備可操作性。因此,在風險可控的前提下,P2P機構必須對初次建立業務關系的客戶和進行規定金額以上交易的客戶開展身份識別。除此之外,還要了解相關賬戶的實際控制人和受益所有人,以及出借資金和還款資金來源的合法性。此外,對客戶的身份識別也可以委托第三方機構實施,但第三方機構必須滿足一定的條件且能夠證明其可滿足要求。P2P機構應定期對所有客戶開展洗錢風險評估,劃分洗錢風險等級,并根據風險等級采取相應的控制措施。對于高風險客戶要面對面開展持續的客戶身份識別,采取強化的盡職調查措施了解其資金來源、交易目的和交易背景等信息,并加強資金監測。
第三,建立資金監測系統和可疑交易報告制度。要通過外部監管和業務指導,督促P2P機構投入必要的人力、財力和物力以及技術支持,研究建立一套符合行業實際且行之有效的反洗錢資金監測指標和模型。在此基礎上,運用現代大數據技術開發計算機監測系統,對全部業務以及各個操作流程的資金交易實行全天候、多角度、不間斷的自動監測,及時關注客戶和產品的潛在洗錢風險。同時,按規定報送大額交易報告;對發現的異常交易,應結合客戶身份進行深入分析,不能排除洗錢嫌疑的應及時向人民銀行提交可疑交易報告。
第四,發揮反洗錢整體功能,預防自融平臺非法集資的風險。目前,鑒于信息的不透明,與P2P合作的商業銀行或第三方支付機構雖然難以對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單個客戶的洗錢行為進行有效監控,不過當P2P機構的整體資金交易出現異常,存在非法集資嫌疑時,相關機構特別是商業銀行也是可以監測的。例如,“e租寶”非法集資線索最初就是由商業銀行發現并報送人民銀行。人民銀行應加強對P2P領域的風險提示和業務輔導,指導商業銀行和第三方支付機構加強對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的資金監測,發現異常情況及時報告,堅決打擊涉及網絡信貸業務的非法集資和洗錢犯罪行為。
此外,還要進一步完善托管銀行制度。目前,不少P2P平臺宣稱與銀行簽署了戰略合作協議,但真正實現實質性托管的平臺仍然屈指可數。為建立真正意義上的托管業務模式,P2P平臺需要對全部借貸資金進行托管,借貸雙方的投資人與借款人均在平臺合作的銀行開立個人賬戶,銀行按照托管協議約定的指令進行資金劃轉,實現資金流在投資人和借款人之間“點對點”直接流動的資金托管模式,從而與P2P公司的自有賬戶相分離。還應規定P2P公司建立平臺只能在一家銀行開戶,嚴禁多頭開立銀行開戶,資金歸集和資金劃撥只能通過托管銀行進行;并厘清托管銀行與P2P機構之間的反洗錢責任關系,明確各自的反洗錢義務,強化反洗錢監管,進一步增強P2P平臺資金流動的透明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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