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更好滿足投資者的理財需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運作管理辦法》和《華安信用增強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簡稱“《基金合同》”)的有關規定,華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本公司”)旗下華安信用增強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于2017年10月27日至2017年11月20日期間以通訊方式召開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于2017年11月21日決議通過《關于華安信用增強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降低基金管理費率、基金托管費率、基金贖回費率的議案》,本次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自該日起生效?,F將華安信用增強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決議通過后的相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降低基金管理費率、托管費率、贖回費率
本次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生效后,根據持有人大會通過的議案及方案說明,本基金相關安排如下:
1、自2017年11月22日起降低本基金管理費率、基金托管費率
本基金管理人將基金年管理費率從0.6%降低到0.3%,將基金年托管費率從0.2%降低到0.1%。
2、自2017年11月22日起降低本基金贖回費率
變更前:
“本基金的贖回費率按持有期遞減。贖回費用由贖回基金份額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承擔,贖回費全額計入基金財產。具體費率如下:”
| 持有期限(Y) | 贖回費率 |
| Y<90天 | 1% |
| 90≤Y<1年 | 0.5% |
| Y ≥1年 | 0 |
變更后:
“本基金的贖回費率按持有期遞減,具體費率如下:
| 持有期限(Y) | 贖回費率 |
| Y<7天 | 1.5% |
| 7天≤Y<30天 | 0.75% |
| 30天≤Y<1年 | 0.1% |
| Y ≥1年 | 0 |
其中贖回費用由贖回基金份額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承擔,對于收取的持續持有期少于30 日的投資人的贖回費,基金管理人將其全額計入基金財產。對于收取的持續持有期大于等于 30 日的投資人的贖回費,基金管理人將不低于其總額的 25%計入基金財產,其余用于支付登記結算費和其他必要的手續費。”
二、《基金合同》的修訂情況
基于前述的降低管理費率、托管費率,本公司對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中涉及的相關內容進行修訂,具體修訂詳見本公司2017年10月19日刊登在《中國證券報》、《證券時報》、《上海證券報》及本公司網站(m.czlongchang.com)上的《華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關于以通訊方式召開華安信用增強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公告》的附件《<華安信用增強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合同>修改說明》。
三、重要提示
1、本基金已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并決議通過議案,且本基金管理人已就修訂內容履行了規定的程序,符合相關法律法規及《基金合同》的規定。
2、基金管理人將在本公告發布當日,將修改后的《基金合同》、托管協議登載于本公司網站,將在更新的基金招募說明書中,對涉及上述修訂的內容進行相應更新。
3、投資者在銷售機構辦理本基金的投資事務,具體辦理規則及程序請遵循銷售機構的規定。
投資者可以通過可以撥打本公司客服熱線(40088-50099)或登錄本公司網站(m.czlongchang.com)獲取相關信息。
風險提示:基金管理人承諾以誠實信用、勤勉盡責的原則管理和運用基金資產,但不保證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證最低收益。投資者投資于基金時應認真閱讀基金的《基金合同》和《招募說明書》。敬請投資者注意投資風險。
特此公告。
華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7年1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