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華安季季鑫短期理財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變更運作期及集中申購期確定方式的公告
2017-06-23 08:43:34 來源: 華安基金 字號:

華安季季鑫短期理財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由華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基金管理人”)依照有關法律法規進行募集,并經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2012年4月23日證監許可[2012]539號文核準。本基金基金合同自2012年5月23日正式生效。為了滿足投資者的理財需求,提供更靈活的理財服務,經與本基金基金托管人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協商一致,華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本公司”或“基金管理人”)決定自本基金2017年第3個運作期起,變更本基金運作期及集中申購期的確定方式,并修改本基金招募說明書的相關表述。

 

(一)招募說明書中關于運作期及集中申購期確定方式的變更


1、關于本基金的運作期確定方法的表述披露于《招募說明書》中,原條款表述為:


“自基金合同生效日(含)起或自每一集中申購期結束之后第1個工作日(含)起至下一季度末(即每年的3月、6月、9月和12月)的倒數第3個工作日(含)的運作期間,為本基金的一個運作期。運作期內,本基金不開放日常申購與贖回,運作期的最后1日為該運作期的贖回開放日。


現變更為:


“自每一集中申購期結束之后次日(含)起至下一季度末所在月份(即每年的3月、6月、9月和12月)的第三個周一的運作期間,為本基金的一個運作期。若因節假日因素或其他特殊情況影響,基金管理人可視情況對運作期安排進行調整并提前公告。運作期內,本基金不開放日常申購與贖回,運作期的最后1日為該運作期的贖回開放日。”


2、關于本基金集中申購期確定方法的表述披露于《招募說明書》中,原條款表述為:


“每個運作期結束之后的第1個工作日(含)起連續4個工作日的期間,為本基金的一個集中申購期。集中申購期內,本基金開放下一運作期的集中申購。”


現變更為:


“每個運作期結束之后的第1個工作日(含)起不超過5個工作日的期間,為本基金的一個集中申購期。集中申購期內,本基金僅開放下一運作期的集中申購,不辦理贖回業務。”

 

(二)本基金運作安排的調整


本基金自2017年第3個運作期起,變更運作期及集中申購期確定方式:


根據本基金基金合同及招募說明書的約定,為方便投資者提前做好投資安排,本基金管理人依據約定的原則及國務院辦公廳關于2017年部分節假日安排的通知(國辦發明電〔2016〕17號),對2017年運作期以及集中申購期和贖回開放日做出如下安排,具體事項以屆時相關公告內容為準:

運作期 集中申購
開放期
約定贖回
開放期
運作期
起始日
運作期
結束日
贖回
開放日
運作
期限
華安季季鑫
2017年
第3期
6月29日
6月30日
7月3日
7月4日
7月3日
7月4日
7月5日 9月19日 9月19日 77天
華安季季鑫
2017年
第4期
9月20日
9月21日
9月20日
9月21日
9月22日 12月18日 12月18日 88天

 
重要提示:


1、若出現國家節假日安排的調整、證券交易所交易時間變更或其他特殊情況,基金管理人可將視情況對運作期以及集中申購開放期和贖回開放日的安排進行調整并提前公告。


2、投資者可訪問華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網站(m.czlongchang.com)或撥打客戶服務電話(40088-50099)咨詢相關情況。敬請投資者及早做好交易安排,避免因未及時提交相關交易申請帶來的不便。


特此公告。


華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7年6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