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系華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首席投資官)
近日,中國證監會正式發布了《關于避險策略基金的指導意見》,本次修改涉及諸多方面,除了基金名稱變更為避險策略基金外,本次新規修訂涵蓋了管理規??刂?、風控指標實施、取消連帶責任擔保機制等各個方面。同時明確以“新老劃斷”為原則實施相關過渡安排。新規的出臺傳遞了審慎監管、防范風險、保護基金持有人利益的監管理念,對基金行業避險策略基金的長遠規范發展具有深遠意義。
一、新規出臺傳遞出的監管新理念和新要求
與2010年中國證監會發布實施的《關于保本基金的指導意見》(證監會公告[2010]30號)相比,新規在諸多方面進行了修訂和完善,突出了保護基金持有人利益、規范經營、防范風險的理念要求,主要變化在以下兩大方面:
一是強化基金的信息披露和風險揭示,保障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新規最顯著的變化是將“保本基金”名稱修改為“避險策略基金”,以避免誤導投資者并引導投資者形成對此類產品絕對保本的“剛性兌付”預期。在風險揭示方面,基金管理人需充分揭示避險策略基金的風險,說明在極端情況下投資者仍可能存在本金損失。新規并要求基金管理人披露基金投資策略以及相關保障機制的具體安排,在避險策略周期內保障義務人出現不符合相關監管要求情形時應及時履行信息披露義務。
二是控制避險策略基金整體管理規模、完善風控指標防控要求,進一步突出規范經營、防范風險的理念。在規模方面,明確基金管理人為證券公司的,應當按照合同約定的由保障義務人承擔差額補足責任的金額的12.5%計算特定風險資本準備。其他基金管理人已經管理的避險策略基金中,由保障義務人承擔差額補足責任的總金額不得超過基金管理人最近一年經審計的凈資產的8倍。在基金投資運作的風險防控方面,對于基金的風控指標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從穩健資產的投資范圍、剩余期限以及風險資產的放大倍數等方面完善了基金投資策略相關風險控制指標,以求降低基金運作風險。新規同時取消了連帶責任擔保機制,避免風險向基金管理人傳遞。另外,基于風險動態監控的理念,新規要求基金管理人每日監控基金的凈值變動情況,基金管理人需定期開展壓力測試,及時化解風險。
二、新規出臺對避險策略基金長遠規范發展意義重大
本次新規的修訂和出臺契合了市場發展和監管的新形勢,體現了對于基金行業“審慎發展,防控風險”的監管意圖,為避險策略類基金的發展樹立了方向性的指引,對該類基金長遠規范發展具有深遠意義。
一是進一步規范基金運作行為,有利于提升合規運作水平。新規的相關規定進一步強化了管理人的合規和風險管理要求,如,明確了基金投資策略的多項審慎性要求,明確了基金管理人的信息披露和風險揭示要求,上述投資規范的明確,有助于改變當前避險策略基金重規模輕合規,以擔保機制替代審慎投資核查的傾向,從而有利于提升避險策略基金整體行業運作的合規水平。
二是強化了風控要求,有利于防范和降低行業風險。新規進一步突出了防范風險的導向,相關條款對避險策略基金的風險防控進行全方位的規定,包括對基金公司風控體系的要求,對基金風險監測和壓力測試的要求,對投資策略相關風險控制的指標要求,對于防范和降低行業風險具有重要意義,有利于避險策略基金的長遠健康發展。
三是規范了發展基礎,有利于投資者利益保護。新規相關條款的修訂,契合了實踐的新發展,進一步夯實了規范基礎。通過新規的發布實施,一方面充分保護投資人利益,同時也進一步傳遞了投資者在享受投資收益同時,也要承擔投資風險的理念,進一步完善和增強了風險保障機制的實效,進一步降低了行業運作的風險,最終都是有利于維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
作為行業的一員,華安基金將與行業各機構一起積極貫徹落實新規要求,不斷提高合規和風險管理水平,承擔社會責任,力求為避險策略基金的規范發展貢獻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