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旗下華安匯財通貨幣市場基金修改基金合同的公告
2016-09-29 08:48:34 來源: 華安基金 字號:


  根據中國證監會與中國人民銀行2015年12月17日聯合發布的《貨幣市場基金監督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關于實施<貨幣市場基金監督管理辦法>有關問題的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以下簡稱《基金法》)、《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運作管理辦法》(以下簡稱《運作辦法》)、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及相關基金基金合同的有關約定,經與基金托管人協商一致并報中國證監會備案,華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本公司”)決定修訂旗下華安匯財通貨幣市場基金的基金合同。


  華安匯財通貨幣市場基金經中國證監會于2014年6月16日《關于核準華安匯財通貨幣市場基金募集的批復》(證監許可[2014]607號)核準募集,由中國工商銀行擔任基金托管人,于2014年7月17日成立。


  本公司本次對上述貨幣市場基金基金合同的修訂主要包括:根據《管理辦法》修訂增加收取強制贖回費條款以及申購贖回流動性問題的條款、修改投資范圍及投資限制、修訂估值方法的表述;根據《基金法》及《運作辦法》的規定及變化修訂相關條款。詳細的修訂見附件的《華安匯財通貨幣市場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前后對照表。


  根據對上述基金基金合同的修訂,本公司對托管協議的相關內容進行修訂,將于公告當日將上述基金修改后的基金合同、托管協議登載于公司網站,并在下期更新的招募說明書(更新)中對上述相關內容進行更新。


  本次修訂屬于基金合同約定的基金管理人與基金托管人可以協商一致變更基金合同的事項,并已履行了規定的程序,符合相關法律法規及基金合同的規定。


  本次基金合同、托管協議的修訂自本公告發布之日起生效。各貨幣市場基金已經持有的流動性資產比例不符合《管理辦法》規定的,在《管理辦法》施行之日起六個月內調整;各貨幣市場基金已經持有的金融工具及比例不符合《管理辦法》規定的,在《管理辦法》施行之日起一年內調整。


  投資者可以登錄本公司網站(m.czlongchang.com)或撥打客戶服務電話(40088-50099)咨詢相關信息。


  風險提示:基金管理人承諾以誠實信用、勤勉盡責的原則管理和運用基金資產,投資者購買貨幣市場基金并不等于將資金作為存款存放在銀行或者存款類金融機構,基金管理人不保證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證最低收益?;鸬倪^往業績并不代表其將來表現。投資者投資于上述基金時應認真閱讀上述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說明書等資料。敬請投資者留意投資風險。


  特此公告。


  附件:《華安匯財通貨幣市場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前后對照表


  華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6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