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華安信用增強債券基金持有人大會表決結果暨決議生效調整贖回費率的公告
2015-03-04 09:00:00 來源: 華安基金 字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運作管理辦法》和《華安信用增強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簡稱“《基金合同》”)的有關規定,現將華安信用增強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決議及相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本次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會議情況


  華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本公司”)旗下華安信用增強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于2015年1月21日至2015年3月2日期間以通訊方式召開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大會表決時間于2015年3月2日17:00截止,會議期間審議了《關于調整華安信用增強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贖回費率的議案》(以下簡稱“本次大會議案”)。


  經根據《基金合同》計票,基金份額持有人及其代理人所代表的170,023,750.00份有效基金份額參加了此次持有人大會,且其所代表的基金份額占權益登記日基金總份額(權益登記日為2015年1月20日,權益登記日本基金總份額287,006,048.76份)的59.24%,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運作管理辦法》和《華安信用增強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合同》的有關持有人大會(通訊方式)的召開條件。


  參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及其代理人所代表的170,023,750.00份基金份額表示同意;0份基金份額表示反對;0份基金份額表示棄權。經參加投票表決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所持表決權的100%同意通過該議案。同意本次會議議案的基金份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運作管理辦法》和《華安信用增強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合同》的有關規定,會議議案有效通過。


  此次持有人大會的計票于2015年3月3日在本基金的基金托管人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授權代表的監督及上海市通力律師事務所的見證下進行,并由上海市東方公證處對計票過程及結果進行了公證。本次持有人大會的公證費、律師費由基金資產承擔。


  經華安信用增強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托管人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確認,本次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費用明細如下表所示:

項目

金額(單位:元)

律師費

40,000

公證費

5,000

合計

45,000


二、華安信用增強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生效


  根據《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運作管理辦法》的規定,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定的事項自表決通過之日起生效。本次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于2015年3月3日表決通過了《關于調整華安信用增強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贖回費率的議案》,本次大會決議自該日起生效?;鸸芾砣藢⒆栽撊掌鹞迦諆葘⒈頉Q通過的事項報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備案。


三、持有人大會決議生效后調整贖回費率的情況


  本次持有人大會決議生效后,根據持有人大會通過的議案及方案說明,本基金將自2015年3月5日起適用調整后的贖回費率。本基金的原贖回費率及修改后的贖回費率如下:


  1、本基金的原贖回費率:


  本基金的贖回費率按持有期遞減。贖回費用由贖回基金份額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承擔,贖回費全額計入基金財產。具體費率如下:

持有期限(Y) 贖回費率
Y<180天 1.5%
180≤Y<1年 1.2%
1年≤Y<2年 0.7%
Y≥2年 0


  注:一年指365天,依此類推


  2、本基金修改后的贖回費率:


  本基金的贖回費率按持有期遞減。贖回費用由贖回基金份額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承擔,贖回費全額計入基金財產。具體費率如下:

持有期限(Y) 贖回費率
Y<90天 1%
90≤Y<1年 0.5%
Y ≥1年 0


  注:一年指365天,依此類推


  3、本基金管理人將相應更新本基金《招募說明書》的相關內容。


四、備查文件
   《華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關于以通訊方式召開華安信用增強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公告》(附件一:《關于調整華安信用增強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贖回費率的議案》,附件二:《華安信用增強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表決票》,附件三:《授權委托書》,附件四:《關于調整華安信用增強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贖回費率的說明》)


  特此公告。


華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5年3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