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安順證券投資基金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生效的公告
2014-04-26 08:30:00 來源: 華安基金 字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證券投資基金運作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和《安順證券投資基金基金合同》的有關約定,現將安順證券投資基金(以下簡稱“安順基金”)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決議及相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本次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會議情況

  安順證券投資基金以通訊方式召開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大會表決投票時間自2014年3月12日起,至2014年4月7日17:00結束,參加本次大會表決的基金份額持有人份額占權益登記日本基金總份額的58.20%,達到法定表決條件。相關表決結果詳見2014年4月9日在《中國證券報》、《上海證券報》、《證券時報》上刊登的《關于安順證券投資基金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表決結果的公告》。
本次持有人大會的公證費10000元,律師費40000元,合計50000元,由基金資產承擔;其他費用由基金管理人承擔。

二、中國證監會備案情況

  華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于2014年4月22日收到了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關于安順證券投資基金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備案的回函》(證券基金機構監管部部函[2014]66號),此次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報中國證監會備案手續完成,持有人大會決議生效。決議內容如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證券投資基金運作管理辦法》和《安順證券投資基金基金合同》有關規定,同意按照《安順證券投資基金轉型方案說明書》,對安順基金實施轉型。為實施安順基金轉型方案,同意授權基金管理人辦理本次安順基金轉型的有關具體事宜,包括但不限于根據市場情況確定各項基金轉型工作的具體時間和方式,并可以根據現時有效的法律法規的要求、《安順證券投資基金轉型方案說明書》和轉型后開放式基金的特征,或在不涉及基金合同當事人權利義務關系變化或對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無實質性不利影響的前提下對《安順證券投資基金基金合同》進行必要的修改和補充。”

三、持有人大會決議相關事項的實施情況

  1、關于安順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修訂

  根據《安順證券投資基金轉型方案說明書》以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經與基金托管人交通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協商一致,基金管理人已將《安順證券投資基金基金合同》、《安順證券投資基金托管協議》修訂為《華安安順靈活配置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合同》、《華安安順靈活配置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托管協議》,并已報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備案?!度A安安順靈活配置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合同》和《華安安順靈活配置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托管協議》將自安順基金終止上市之日起生效,原《安順證券投資基金基金合同》、《安順證券投資基金托管協議》將自同一日起失效。

  此外,基金管理人已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和《華安安順靈活配置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合同》的規定,擬定了《華安安順靈活配置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招募說明書》,已報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備案,并將于基金開放集中申購之前公告。

  2、關于安順基金終止上市交易

  基金管理人已向上海證券交易所申請安順基金于2014年4月28日復牌,復牌后基金管理人將按照《上海證券交易所證券投資基金上市規則》、《安順證券投資基金基金合同》等的有關規定向上海證券交易所申請終止上市。上海證券交易所核準基金終止上市后,基金管理人將發布《安順證券投資基金終止上市公告》。

  3、關于安順基金持有人的贖回

  安順基金終止上市交易后,原安順基金份額持有人轉為華安安順靈活配置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份額持有人。華安安順靈活配置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在安順基金終止上市后開始辦理集中申購。集中申購期結束后不超過1個月,基金將開放日常申購、贖回,原安順基金持有人可辦理贖回。

四、備查文件

  1、《關于以通訊方式召開安順證券投資基金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公告》(附件一:《關于安順證券投資基金轉型有關事項的議案》,附件二:《安順證券投資基金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表決票》,附件三:《授權委托書》)

  2、《關于安順證券投資基金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表決結果的公告》

  3、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關于安順證券投資基金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備案的回函》(證券基金機構監管部部函[2014]66號)

  特此公告。


華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4年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