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要提示
1、華安季季鑫短期理財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以“運作期滾動”方式運作。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本基金在運作期內不開放當期的日常申購與贖回,僅在運作期最后1日開放當期贖回。每個運作期結束后,本基金將安排一個集中申購期,開放下一運作期的集中申購。在銷售機構支持預約功能的情況下,本基金可以辦理申購預約和贖回預約業務,詳情請咨詢各銷售機構。敬請投資者及早做好交易安排,避免因未及時提交相關交易申請帶來的不便。
2、本基金2014年第1期的贖回開放日為2014年3月27日,2014年第2期的集中申購期為2014年3月28日至2014年4月2日,約定贖回業務辦理時間為2014年4月1日至2014年4月2日。
3、本基金的A類份額的基金代碼為040030,B類份額的基金代碼為040031,約定贖回代碼為000568(約定贖回業務規則詳見2014年3月24日本公司披露的《關于華安季季鑫短期理財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調整集中申購期安排、開通“約定贖回”業務并修改基金合同的公告》)。
4、本基金直銷機構:華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5、本基金代銷機構包括: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等。具體代銷機構名單請關注本基金更新的招募說明書和本公司發布的新增代銷機構公告
6、本公告僅對本基金2014年第1期的贖回和2014年第2期的集中申購業務有關事項和規定予以說明。投資者欲了解本基金的詳細情況,請閱讀同時刊登在2012年5月9日《中國證券報》、《上海證券報》和《證券時報》上的《華安季季鑫短期理財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招募說明書》。投資者亦可通過本公司網站(m.czlongchang.com)了解本公司的詳細情況和本基金集中申購和贖回的相關事宜。
7、各銷售機構的銷售網點以及開戶、集中申購、贖回、預約業務等事項的詳細情況請向各銷售機構咨詢。未開設銷售網點的地方的投資者,請撥打本公司的客戶服務電話(40088-50099)進行咨詢。
8、本基金僅在運作期的最后1日為該運作期的贖回開放日,由此可能產生的流動性風險或損失由投資者承擔。
9、由于各基金銷售機構系統及業務安排等原因,集中申購和贖回開放日的具體業務辦理時間可能有所不同,投資者應參照各基金銷售機構的具體規定。
10、本公司可綜合各種情況對贖回和集中申購安排做適當調整。
11、風險提示
投資者應當認真閱讀《基金合同》、《招募說明書》等基金法律文件以及風險揭示和免責聲明的相關內容,了解基金的風險收益特征,并根據自身的投資目的、投資期限、投資經驗、資產狀況等判斷基金是否和投資者的風險承受能力相適應。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盡職守、誠實信用、謹慎勤勉的原則管理和運用基金資產,但不保證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證最低收益。本基金的過往業績并不預示其未來業績表現?;鸸芾砣颂嵝淹顿Y者基金投資的“買者自負”原則,在作出投資決策后,基金運營狀況與基金資產凈值變化引致的投資風險,由投資者自行負擔。
一、2014年第1期贖回開放日的相關安排
本基金2014年第1期的贖回開放日為2014年3月27日。
本基金的A類份額的基金代碼為040030,B類份額的基金代碼為040031。投資人在提交贖回交易申請時,應正確填寫基金份額的代碼(A類、B類基金份額的基金代碼不同)。因錯誤填寫相關代碼所造成的贖回交易申請無效的后果,由投資人自行承擔。
對于A類或B類基金份額,基金份額持有人可將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額贖回,單筆贖回不得少于1,000份,但贖回業務導致單個交易賬戶的基金份額余額少于100份時,基金管理人有權對該部份剩余基金份額發起一次性自動全部贖回。
若基金份額持有人未贖回,且未發生本基金合同第五部分第三條所述自動贖回情況,其將繼續持有本基金份額,份額對應資產將在集中申購期最后1日日終轉入下一運作期。
本基金不收取贖回費用。
二、2014年第2期集中申購開放期的相關安排
本基金2014年第2期的集中申購期為2013年3月28日至2014年4月2日。本基金的A類份額的基金代碼為040030,B類份額的基金代碼為040031。
投資者可于本基金集中申購期的最后兩個工作日辦理約定贖回業務,本基金2014年第2期的約定贖回業務辦理時間為2014年4月1日和2014年4月2日。本基金約定贖回代碼為000568,本基金集中申購期內,投資者通過約定贖回代碼(000568)集中申購本基金,即表示投資者同意在下一個運作期末自動贖回申購的該部分基金份額。通過約定贖回代碼申購的基金份額將根據申請金額,分別確認為本基金A類基金份額或B類基金份額,其他業務規則與集中申購代碼申購本基金保持一致。
本基金開通約定贖回業務后,集中申購業務照常開展。投資者在辦理相關業務時,應正確填寫相關的業務代碼。因錯誤填寫相關代碼所造成的后果,由投資者自行承擔。
投資人集中申購基金份額后將根據其持有份額數量成為某一類別的持有人,不同基金份額類別之間不得互相轉換,但依據招募說明書約定因集中申購、贖回、等交易而發生基金份額自動升級或者降級的除外。
投資人通過代銷機構或華安電子交易平臺首次集中申購基金份額的單筆最低限額為人民幣1,000元,追加集中申購單筆最低限額為人民幣1,000元;投資人通過直銷中心柜臺首次集中申購基金份額的單筆最低限額為人民幣10萬元,追加集中申購單筆最低限額為人民幣10萬元。投資人當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轉購基金份額時,不受最低集中申購金額的限制。
本基金不收取集中申購費用。
三、2014年第2期產品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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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名稱 |
華安季季鑫短期理財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 | |
| 基金類型 | 債券型(固定組合,短期理財) | |
| 風險收益特征 |
本基金為采用固定組合策略的短期理財債券型基金,屬于證券投資基金中較低風險、預期收益穩定的品種,其預期的風險水平低于股票基金、混合基金和普通債券基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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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投資目標 |
在力求本金安全的基礎上,追求穩健的當期收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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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投資策略 |
本基金采用“運作期滾動”的方式運作,在每個運作期內,本基金將在堅持組合久期與運作期基本匹配的原則下,采用持有到期策略構建投資組合,基本保持大類品種配置的比例恒定。 本基金主要投資于銀行定期存款及大額存單、債券回購和短期債券(包括短期融資券、即將到期的中期票據等)三類利率市場化程度較高的貨幣市場工具。在運作期,根據市場情況和可投資品種的容量,在嚴謹深入的研究分析基礎上,綜合考量市場資金面走向、信用債券的信用評級、協議存款交易對手的信用資質以及各類資產的收益率水平等,確定各類貨幣市場工具的配置比例,并在運作期內執行配置比例恒定和持有到期的投資策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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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投資范圍 |
本基金投資于法律法規及監管機構允許投資的金融工具,包括現金、銀行定期存款、大額存單、債券回購、短期融資券、國債、中央銀行票據、金融債、中期票據、企業債等中國證監會認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動性的金融工具。在運作期內,本基金投資的各類金融工具的到期日不得晚于該運作期的最后一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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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運作期安排 | 2014年4月3日-2014年6月26日(85天) | |
| 基金規模上限 | 無 | |
| 2014年第1期贖回開放日及開放時間 | 2014年3月27日(9:30-15:00) | |
| 2014年第2期集中申購開放期及開放時間 | 2013年3月28日至2014年4月2日(9:30-15: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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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第2期約定贖回
開放期及開放時間 |
2013年4月1日至2014年4月2日(9:30-15:00) | |
| 集中申購代碼 |
A類:040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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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類:040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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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約定贖回代碼 | 000568 | |
| 申購費及贖回費 | 無 | |
| 基金管理人 | 華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
| 基金托管人 | 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
| 銷售機構 | 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等 | |
| 基金管理費率(年) | 0.27% | |
| 基金托管費率(年) | 0.08% | |
| 銷售服務費(年) | A類:0.28% | B類:0.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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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第2期
年化收益率 |
A類:3.428% | B類:3.69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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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第3期
年化收益率 |
A類:6.220% | B類:6.48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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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第4期
年化收益率 |
A類:4.509% | B類:4.779% |
注:根據中國證監會基金監管部2012年6月11日公布的《理財債券基金產品審核要點》通知規定,本公司不再公布本基金的參考收益率,本基金的《招募說明書》也會于下一次更新時進行修改,刪除參考收益率的相關表述。
四、基金經理
賀濤先生,碩士研究生,16年證券從業經歷,現任華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部副總監。曾任長城證券有限責任公司債券研究員,華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債券研究員、債券投資風險管理員、固定收益投資經理。2008年4月起擔任華安穩定收益債券基金的基金經理。2011年6月起同時擔任華安可轉換債券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的基金經理。2012年12月起擔任華安信用增強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的基金經理。2013年6月起擔任華安雙債添利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的基金經理。2013年10月起同時擔任華安月月鑫短期理財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華安月安鑫短期理財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華安現金富利投資基金及本基金的基金經理。
張晟剛先生,碩士研究生,15年證券從業經歷,曾在中國銀行上海分行、倫敦分行、總行交易中心擔任高級交易員、高級經理等職務。2012年11月加入華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13年1月起擔任華安7日鑫短期理財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及華安日日鑫貨幣市場基金的基金經理。2013年3月起擔任華安純債債券型發起式證券投資基金的基金經理。2013年5月起擔任華安保本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的基金經理。2013年10月起同時擔任華安月月鑫短期理財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華安月安鑫短期理財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華安現金富利投資基金及本基金的基金經理。2013年11月起同時擔任華安年年紅定期開放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的基金經理。
風險揭示:
本基金為采用固定組合策略的短期理財債券型基金,屬于證券投資基金中較低風險、預期收益較為穩定的品種,其預期的風險水平低于股票基金、混合基金和普通債券基金。
(一)市場風險
1、政策風險
因國家宏觀政策(如貨幣政策、財政政策、行業政策、地區發展政策等)和證券市場監管政策發生變化,導致市場價格波動而產生風險。
2、經濟周期風險
證券市場受宏觀經濟運行的影響,而經濟運行具有周期性的特點,宏觀經濟運行狀況將對證券市場的收益水平產生影響,從而對基金收益造成影響。
3、利率風險
金融市場利率的波動會導致證券市場價格和收益率的變動。利率波動直接影響著債券及貨幣市場工具的價格和收益率。本基金主要投資于銀行存款、債券逆回購、短期融資券、超短期融資券等貨幣市場工具,其收益水平會受到利率變化和貨幣市場供求狀況的影響。由于本基金在每個運作周期內執行投資組合比例恒定、持有到期和到期日匹配的投資策略,因而在每個運作周期內所持投資組合收益受利率波動影響較小,但從長期看利率的波動仍會對本基金的收益造成影響。
4、購買力風險
基金投資的目的是基金資產的保值增值,如果發生通貨膨脹,基金投資于證券所獲得的收益可能會被通貨膨脹抵消,從而使基金的實際收益下降,影響基金資產的保值增值。
(二)本基金特有的投資風險
1、管理風險
是指在基金管理運作過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知識、經驗、判斷、決策、技能等,會影響其對信息的占有和對經濟形勢、證券價格走勢的判斷,從而影響基金收益水平的風險。由于本基金在每個運作周期內執行投資組合比例恒定、持有到期和到期日匹配的投資策略,所以在每個運作周期內相比一般采取主動操作策略的基金而言,所面臨的管理風險相對較低。但從長期看,本基金的收益水平仍與基金管理人的管理水平、管理手段和管理技術等相關性較大,本基金可能因為基金管理人的因素而影響基金的長期收益水平。
2、有效投資風險
是指基金在每次打開申購贖回后無法迅速建倉從而影響基金收益的風險。由于本基金在每個運作期期末打開一次贖回、申購并執行到期日匹配的投資策略,所以在新的運作周期開始后應迅速將基金資產中所持有的現金投資于投資策略中所規定的各類貨幣市場工具,但當貨幣市場供求出現變化導致基金無法在每個運作周期開始后迅速建倉時,會對基金收益造成影響。
3、信用風險
是指基金所投資債券或貨幣市場工具之發行人出現自身信用評級發生變化、違約、拒絕支付到期本息,可能導致基金資產損失和收益變化的風險。由于本基金在每個運作周期內執行持有到期和到期日匹配的投資策略,所以基金資產和收益受因所持債券或貨幣市場工具發行人自身信用評級發生變化的影響較小,但當債券或貨幣市場工具發行人發生違約或拒絕支付到期本息的情況時,會對基金收益造成影響。
4、對手方風險
是指由于基金在交收過程中發生違約,可能導致基金資產損失和收益變化的風險。本基金主要投資于銀行存款、債券逆回購、短期融資券、超短期融資券等貨幣市場工具,在投資銀行存款、銀行間市場債券逆回購等投資品種時需要引入交易對手方從而存在對手方風險,當交易對手方出現違約時將會導致基金資產無法獲得約定收益或無法收回投資本金的風險,從而對基金收益造成影響。
5、再投資風險
是指當利率下降對銀行存款、固定收益證券或債券逆回購等利息收入及到期本金再投資收益的影響。當利率下降時,基金從投資的銀行存款、固定收益證券或債券逆回購所得的利息收入進行再投資時,將獲得比以前少的收益率,從而對基金收益造成影響。
6、流動性風險
是指當基金開放申購贖回后需要應對投資者的贖回時,如果基金資產不能迅速轉變成現金,或者變現為現金時對資金凈值產生不利的影響,從而影響基金收益的風險。本基金執行持有到期和到期日匹配的投資策略,在正常情況下面臨的流動性風險較小,但因發生信用風險引發的債券或貨幣市場工具發行人違約或存款銀行拒絕支付到期本息的風險仍然存在。
7、無法及時贖回基金份額的風險
是指在本基金的每個封閉運作期內,基金份額持有人面臨不能及時贖回基金份額的風險。本基金以“運作期滾動”方式運作,每個運作期內不開放當期的日常贖回,僅在運作期倒數第2個工作日開放當期贖回。贖回申請確認后,投資者可在每個運作期結束后獲得贖回款。若投資者沒有按規定及時提交有效贖回申請,則將無法在每個運作期末及時贖回基金份額。投資者應提前做好投資安排,避免因未及時贖回基金份額而帶來的風險。
(三)運營風險
本基金為定期開放申購和贖回的基金,在基金定期開放日的各種交易行為或者后臺運作中,可能因為技術系統的故障或者差錯而影響交易的正常進行或者導致投資者的利益受到影響。這種技術風險可能來自基金管理公司、注冊登記機構、銷售機構、證券交易所、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等等。
(四)合規風險
指基金管理或運作過程中,違反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或者基金投資違反法規及基金合同有關規定的風險。
(五)法律風險
由于法律法規方面的原因,某些市場行為受到限制或不能按照基金合同約定正常投資,對基金收益造成影響的風險。
(六)其它風險
戰爭、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現,將會嚴重影響證券市場的運行,可能導致基金資產的損失。
金融市場危機、行業競爭、代理商違約等超出基金管理人自身直接控制能力之外的風險,可能導致基金或者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受損。
免責聲明:
本基金披露的各期實際收益率僅是基金管理人對基金歷史業績的引述,并不代表基金管理人對本基金未來收益的任何承諾或保證。
投資者在購買本基金前應詳細閱讀《基金合同》與《招募說明書》。投資須謹慎。
特此公告
華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4年3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