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告基本信息
| 基金名稱 | 華安中證細分地產交易型開放式指數證券投資基金 |
| 基金簡稱 | 華安中證細分地產ETF |
| 場內簡稱 | 中證地產 |
| 基金主代碼 | 512110 |
| 基金運作方式 | 交易型開放式 |
| 基金合同生效日 | 2013年12月4日 |
| 基金管理人名稱 | 華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 基金托管人名稱 | 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 基金注冊登記機構名稱 | 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 |
| 公告依據 | 《華安中證細分地產交易型開放式指數證券投資基金基金合同》和《華安中證細分地產交易型開放式指數證券投資基金招募說明書》 |
| 申購起始日 | 2014年1月6日 |
| 贖回起始日 | 2014年1月6日 |
注:本公告內容僅適用場內申購、贖回業務,關于本基金的場外申購、贖回業務安排將另行公告。
2.日常申購、贖回業務的辦理時間
本基金自2014年1月6日起開始辦理申購、贖回業務。
具體辦理時間為上海證券交易所、深圳證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時間,但基金管理人根據法律法規、中國證監會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規定公告暫停申購、贖回時除外。
若上海證券交易所或深圳證券交易所變更交易時間或出現其他特殊情況,基金管理人可對辦理現金申購、贖回業務的開放日、開放時間進行相應的調整并公告,投資者應關注基金管理人發布的相關公告。
3.日常申購業務
3.1申購份額限制
場內投資者申購、贖回的基金份額需為最小申購、贖回單位的整數倍。
本基金最小場內申購單位為50萬份,基金管理人可根據市場情況,合理調整對申購和贖回份額的數量限制。基金管理人應在調整生效前按照相關法律法規的要求在至少一種指定媒體上公告。
關于本基金的場外申購業務規則另行公告。
3.2申購費率
投資者在場內申購或場內贖回基金份額時,申購贖回代理券商可按照一定標準收取傭金,其中包含證券交易所、登記結算機構等收取的相關費用。
4.日常贖回業務
4.1贖回份額限制
投資者申購、贖回的基金份額需為最小申購、贖回單位的整數倍。
本基金的最小場內贖回單位為50萬份,基金管理人可根據市場情況,合理調整對申購和贖回份額的數量限制?;鸸芾砣藨谡{整生效前按照相關法律法規的要求在至少一種指定媒體上公告。
關于本基金的場外贖回業務規則另行公告。
4.2贖回費率
投資者在場內申購或場內贖回基金份額時,申購贖回代理券商可按照一定標準收取傭金,其中包含證券交易所、登記結算機構等收取的相關費用。
5. 基金銷售機構
場內申贖贖回業務辦理機構:
申銀萬國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海通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廣發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國信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招商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國銀河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興業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國中投證券有限責任公司、信達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方正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浙商證券股份有限公司、長江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本基金管理人可根據實際情況增加或減少申贖代理券商,敬請投資者注意相關公告。
6.基金份額凈值公告的披露安排
在開始辦理基金份額申購或者贖回后,基金管理人在每個開放日的次日,通過基金管理人網站、基金份額銷售網點以及其他媒介,披露開放日的基金份額凈值和基金份額累計凈值。
7.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項
7.1本公告僅對本基金開放場內日常申購和贖回業務的有關事項予以說明,關于本基金的場外申購和贖回的原則、程序及其他相關的事項另行公告。投資者欲了解本基金的詳細情況,請詳細閱讀刊登在2013年11月5日《中國證券報》、《上海證券報》和《證券時報》上的《華安中證細分地產交易型開放式指數證券投資基金招募說明書》。本基金的招募說明書及本公告將同時發布在本公司網站(m.czlongchang.com)。
7.2投資者欲了解本基金上市交易相關事宜,請詳細閱讀刊登在2013年12月31日《中國證券報》、《上海證券報》、《證券時報》、《證券日報》上的《華安中證細分地產交易型開放式指數證券投資基金上市交易公告書》。
7.3申購與贖回的原則
7.3.1本基金的場內份額采用份額申購和份額贖回的方式,即申購和贖回均以份額申請。
7.3.2本基金場內份額的申購對價、贖回對價包括組合證券、現金替代、現金差額及其他對價。
7.3.3場內申購、贖回申請提交后不得撤銷。
7.3.4場內申購贖回應遵守《上海證券交易所交易型開放式指數基金業務實施細則》、 《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關于上海證券交易所交易型開放式基金登記結算業務實施細則》和《特定機構投資者參與交易型開放式指數基金申購贖回業務指引》的規定。
7.3.5基金管理人可根據基金運作的實際情況并在不影響基金份額持有人實質利益、不違背上海證券交易所相關規則的前提下調整上述原則。基金管理人必須在新規則開始實施前按照《信息披露辦法》的有關規定在指定媒體公告。
7.4場內申購與贖回的程序
7.4.1場內申購和贖回申請的提出
投資者須按申購贖回代理券商規定的手續,在開放日的開放時間提出場內申購、贖回的申請。
投資者場內申購本基金時,須根據申購、贖回清單備足相應數量的股票和現金,否則申購不成立;登記結算機構確認基金份額時,申購生效。投資者提交贖回申請時,必須持有足夠的基金份額余額和現金,否則贖回不成立;登記結算機構確認贖回時,贖回生效。
7.4.2場內申購和贖回申請的確認
基金投資者提交的場內申購、贖回申請在受理當日進行確認。如投資者未能提供符合要求的申購對價,則申購申請失敗。如投資者持有的符合要求的基金份額不足或未能根據要求準備足額的現金,或本基金投資組合內不具備足額的符合要求的贖回對價,則贖回申請失敗。投資者應在申請當日日通過其辦理申購、贖回的銷售網點查詢有關申請的確認情況,否則如因申請未得到登記結算機構的確認而造成的損失,由投資者自行承擔。
投資者場內申購的基金份額當日可賣出,當日未賣出的基金份額在份額交收成功之前不得賣出和贖回;即在目前結算規則下,T日申購的基金份額當日可賣出,T日申購當日未賣出的基金份額,T+1日不得賣出和贖回,T+1日交收成功后T+2日可賣出和贖回。投資者贖回獲得的股票當日可賣出。
7.4.3場內申購和贖回的清算交收與登記
本基金場內申購贖回過程中涉及的基金份額、組合證券、現金替代、現金差額及其他對價的清算交收適用《上海證券交易所交易型開放式指數基金業務實施細則》、《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關于上海證券交易所交易型開放式基金登記結算業務實施細則》和參與各方相關協議的有關規定。對于本基金的場內申購業務采用凈額結算和逐筆全額結算相結合的方式,其中上交所上市的成份股的現金替代、申購當日并賣出的基金份額及對應的深交所上市的成份股的現金替代采用凈額結算,申購當日未賣出的基金份額及對應的深交所上市的成份股的現金替代采用逐筆全額結算;對于本基金的贖回業務采用凈額結算和代收代付相結合的方式,其中上交所上市的成份股的現金替代采用凈額結算,深交所上市的成份股的現金替代采用代收代付;本基金上述申購贖回業務涉及的現金差額和現金替代退補款采用代收代付。
投資者T日場內申購成功后,登記結算機構在T日收市后為投資者辦理申購當日賣出基金份額與上交所上市的成份股的交收以及現金替代的清算;在T+1日辦理申購當日未賣出基金份額與現金替代的交收以及現金差額的清算,在T+2日辦理現金差額的交收,并將結果發送給申購贖回代理機構、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現金替代交收失敗的,該筆申購當日未賣出基金份額交收失敗。
投資者T日場內贖回成功后,登記結算機構在T日收市后為投資者辦理基金份額的注銷與上交所上市的成份股的交收以及現金替代的清算;在T+1日辦理上交所上市的成分股現金替代的交收以及現金差額的清算,在T+2日辦理現金差額的交收,并將結果發送給申購贖回代理機構、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鸸芾砣瞬贿t于T+3日辦理贖回的深交所上市的成份股現金替代的交付。
如果登記結算機構和基金管理人在清算交收時發現不能正常履約的情形,則依據《上海證券交易所交易型開放式指數基金業務實施細則》、《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關于上海證券交易所交易型開放式基金登記結算業務實施細則》和參與各方相關協議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登記結算機構可在法律法規允許的范圍內,對清算交收和登記的辦理時間、方式進行調整,并最遲于開始實施日的3 個工作日前按照《信息披露辦法》的有關規定在至少一種中國證監會指定的信息披露媒體公告。
投資者應按照基金合同的約定和場內申購贖回代理券商的規定按時足額支付應付的現金差額和現金替代補款。因投資者原因導致現金差額或現金替代補款未能按時足額交收的,基金管理人有權為基金的利益向該投資者追償并要求其承擔由此導致的其他基金份額持有人或基金資產的損失。
7.5場內申購、贖回的對價和費用
7.5.1場內申購對價是指投資者申購基金份額時應交付的組合證券、現金替代、現金差額及其他對價。場內贖回對價是指投資者贖回基金份額時,基金管理人應交付給贖回人的組合證券、現金替代、現金差額及其他對價。
7.5.2場內申購對價、場內贖回對價根據申購、贖回清單和投資者場內申購、贖回的基金份額數額確定。申購、贖回清單由基金管理人編制。T 日的申購、贖回清單在當日上海證券交易所開市前公告。如遇特殊情況,可以適當延遲計算或公告,并報中國證監會備案。申購、贖回清單的內容與格式見本基金招募說明書。
7.5.3投資者在場內申購或場內贖回基金份額時,申購贖回代理券商可按照一定標準收取傭金,其中包含證券交易所、登記結算機構等收取的相關費用。
7.5.4 T日的基金份額凈值在當天收市后計算,并在T+1 日公告,計算公式為計算日基金資產凈值除以計算日發售在外的基金份額總數。
7.6投資者在辦理申購、贖回業務前,應認真閱讀本基金最新的招募說明書,并及時關注上海證券交易所、本基金管理人、代辦券商發布的基金份額凈值、申購贖回清單等相關信息披露文件。
7.7有關本基金上市交易事宜本基金管理人將另行公告,敬請投資者關注。
7.8風險提示:基金管理人承諾以誠實信用、勤勉盡責的原則管理和運用基金資產,但不保證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證最低收益。投資者投資于本基金前應認真閱讀本基金的基金合同和最新的招募說明書。敬請投資者注意投資風險!
7.9如有其他疑問,歡迎撥打本公司客戶服務電話(40088-50099)或登陸本公司網站(m.czlongchang.com)獲取相關信息。
華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