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證券投資基金運作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和《華安穩定收益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合同》(“《基金合同》”)的有關約定,現將華安穩定收益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決議及相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本次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會議情況
華安穩定收益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以通訊方式召開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大會表決投票時間自2012年7月10日起,至2012年8月7日17:00結束,參加本次大會表決的基金份額持有人份額占權益登記日本基金總份額的58%,達到法定表決條件。相關表決結果詳見2012年8月10日在《中國證券報》、《上海證券報》、《證券時報》上刊登的《關于華安穩定收益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表決結果的公告》。
大會審議并通過了《關于修改華安穩定收益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合同有關事項的議案》,現根據議案內容,對《基金合同》進行修改。
本次持有人大會的公證費8000元,律師費40000元,合計48000元,由基金資產承擔;其他費用由基金管理人承擔。
二、中國證監會核準情況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于2012年8月28日下發了《關于核準華安穩定收益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的批復》(證監基金字[2012]1161號),同意本基金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生效。決議內容如下:
“通過《關于修改華安穩定收益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合同有關事項的議案》,同意修改《華安穩定收益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合同》第十二章“基金的投資”中“(二)投資范圍”和“(六)投資限制”中的部分內容。
具體擬修改內容如下:
1、原表述為:本基金對債券等固定收益類品種的投資比例為基金資產的80%-100%;現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內的政府債券不低于基金資產凈值的5%;股票等權益類品種的投資比例為基金資產的0%-20%。
現修改為:本基金對債券等固定收益類品種的投資比例不低于基金資產的80%;現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內的政府債券不低于基金資產凈值的5%;股票等權益類品種的投資比例為基金資產的0%-20%。
2、原表述為:本基金投資于固定收益類資產的比例占基金資產凈值的80%-100%,股票等權益類品種的投資占基金資產凈值的0%-20%。
現修改為:本基金投資于固定收益類資產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資產的80%,股票等權益類品種的投資占基金資產凈值的0%-20%。”
三、持有人大會決議相關事項的實施情況
根據本基金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基金管理人將對《基金合同》進行修改,修改后的《基金合同》自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核準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之日起生效。
基金管理人將在更新基金招募說明書時,對上述相關內容進行相應修改。
四、備查文件
1、《華安穩定收益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以通訊方式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公告》(附件一:《關于修改華安穩定收益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合同有關事項的議案》,附件二:《華安穩定收益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表決票》,附件三:《授權委托書》,附件四:《華安穩定收益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合同修改說明》)
2、《關于華安穩定收益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表決結果的公告》
3、中國證監會《關于核準華安穩定收益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的批復》(證監基金字[2012]1161號)
特此公告。
華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2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