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滿足廣大投資者的需求,更好地服務于投資者,經華安月月鑫短期理財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基金管理人華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本公司”)和基金托管人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協商一致,決定自本基金2012年第3個運作期起延長每個運作期的集中申購開放日,并對本基金基金合同和招募說明書有關運作期、集中申購等表述進行修改。調整內容如下:
一、基金合同第二部分“釋義”中“運作期”的定義修改為:
“運作期:指由基金管理人事先確定的封閉運作期間。運作期內,本基金不開放當期的日常申購與贖回,僅在運作期倒數第2個工作日開放當期贖回”
同時,在招募說明書相應章節進行了同樣修改。
二、基金合同第三部分“基金的基本情況”的“(三)基金的運作方式”修改為:
“開放式。
本基金以“運作期滾動”方式運作。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本基金在運作期內不開放當期的日常申購與贖回,僅在運作期倒數第2個工作日開放當期贖回并在每個運作期臨近到期日前開放下一運作期的集中申購。”
同時,在招募說明書“基金的募集”章節進行了同樣修改。
三、基金合同第三部分“基金的基本情況”的“(四)基金的開放日和運作期”修改為:
“本基金的運作期為基金管理人事先確定的封閉運作期間。運作期內,本基金不開放當期的日常申購與贖回,僅在運作期倒數第2個工作日開放當期贖回。每個運作期臨近到期日前,本基金將開放下一運作期的集中申購,集中申購的開放日不超過5個工作日。
本基金管理人應在每個運作期結束前公布下一運作期的具體時間安排。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本基金無法按時開放集中申購或贖回的,開放日為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影響因素消除之日的下1個工作日,下一運作期開始時間相應順延。
本基金的開放日和運作期的具體安排請詳見招募說明書和基金管理人的相關公告。
在不改變本基金月度滾動運作的前提下,經與基金托管人協商一致,基金管理人有權對某一個或多個運作期的確定方法以及集中申購和贖回開放日的安排進行調整,并提前公告,此調整涉及的基金合同的修改無需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四、基金合同第六部分“基金份額的集中申購與贖回”的“(二)集中申購和贖回的開放日及時間”修改為:
“本基金的運作期為基金管理人事先確定的封閉運作期間。運作期內,本基金不開放當期的日常申購與贖回,僅在運作期倒數第2個工作日開放當期贖回。每個運作期臨近到期日前,本基金將開放下一運作期的集中申購,集中申購的開放日由基金管理人決定,但不超過5個工作日。
本基金的集中申購和贖回的開放日具體安排請詳見招募說明書和基金管理人的相關公告。
投資人在開放日辦理基金份額的集中申購和贖回,具體辦理時間為上海證券交易所、深圳證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時間,但基金管理人根據法律法規、中國證監會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規定公告暫停集中申購、贖回時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現新的證券交易市場、證券交易所交易時間變更或其他特殊情況,基金管理人將視情況對前述開放日及開放時間進行相應的調整,但應在實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辦法》的有關規定在指定媒體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應在每一運作期的集中申購、贖回開放日前依照《信息披露辦法》的有關規定在指定媒體上公告集中申購與贖回的開放日及具體業務辦理時間。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約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時間辦理基金份額的集中申購、贖回或者轉換。投資人在基金合同約定之外的日期和時間提出集中申購、贖回或轉換申請的,基金管理人可不予受理。在銷售機構支持預約功能的情況下,本基金可以辦理集中申購預約和贖回預約,詳情請咨詢各銷售機構。”
同時,在招募說明書相應章節進行了同樣修改。
五、基金合同第六部分“基金份額的集中申購與贖回”的“(七)集中申購和贖回的注冊登記”修改為:
“投資人T日集中申購基金成功后,正常情況且未發生本基金合同第五部分第(三)條所述情況的前提下,基金注冊登記機構在最近一個運作期的首日為投資人辦理登記權益的注冊登記手續,投資人有權在最近一個贖回開放日贖回該部分基金份額。
投資人T日贖回基金成功后,正常情況下,基金注冊登記機構在T+2日為投資人辦理扣除權益的注冊登記手續。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規允許的范圍內,對上述注冊登記辦理時間進行調整,但不得實質影響投資人的合法權益,并于開始實施前依照《信息披露辦法》的有關規定在指定媒體公告。”
同時,在招募說明書相應章節進行了同樣修改。
六、招募說明書第七部分“基金的運作期”的“(二)運作期的開放日”修改為:
“基金合同生效后,每個運作期的倒數第2個工作日為本基金當期的贖回開放日。
在每個運作期的倒數第2個工作日、倒數第3個工作日和倒數第4個工作日,本基金將開放下一運作期的集中申購。”
七、招募說明書第七部分“基金的運作期”的“(五)舉例”修改為:
“假設本基金成立于2012年5月15日,2012年6月的倒數第3個工作日為6月27日,該日次日為工作日,則本基金的第一個運作期(即“第1期”,以此類推)的運作期間為2012年5月15日至2012年6月27日,第1期的贖回開放日為2012年6月26日。第2期的集中申購開放期為2012年6月22日、2012年6月25日和2012年6月26日;
第2期的運作起始日為2012年6月28日,2012年7月的倒數第3個工作日為7月27日,該日次日為非工作日,本基金管理人根據規則將第2期的最后一日提前至7月26日,則第2期的運作期間為2012年6月28日至2012年7月26日,第2期的贖回開放日為2012年7月25日。第3期的集中申購開放期為2012年7月23日、2012年7月24日和2012年7月25日;
第3期的運作起始日為2012年7月27日,2012年8月的倒數第3個工作日為8月29日,該日次日為工作日,則第3期的運作期間為2012年7月27日至2012年8月29日,第3期的贖回開放日為2012年8月28日。第4期的集中申購開放期為2012年8月24日、2012年8月27日和2012年8月28日;
其他運作期、集中申購開放日和贖回開放日的確定,以此類推。每期集中申購開放日的長度及具體日期以基金管理人公告為準。”
上述修改對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無實質性不利影響,并已履行了規定的程序,符合相關法律法規及基金合同的規定。投資者可訪問華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網站(m.czlongchang.com)或撥打公司客戶服務電話(40088-50099)咨詢相關情況。
特此公告。
華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二年七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