華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貨幣市場基金贖回款轉認購業務說明
2009-08-27 17:06:20 來源: 華安基金 字號: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華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本公司”)旗下貨幣市場基金——華安現金富利貨幣投資基金(以下簡稱“華安現金富利貨幣”)贖回款轉認購業務的開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等相關的法律法規以及《華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開放式基金業務規則》(以下簡稱“《開放式基金業務規則》”),特訂立本業務說明。

第二條 本業務說明所指“贖回款轉認購”是指投資者在認購本公司新發基金時,將贖回其所持有的本公司旗下華安現金富利貨幣的資金直接認購新發基金,即投資者贖回原先所持有的本公司華安現金富利貨幣的資金不回到投資者資金賬戶而直接參與新發基金的認購。

第三條 新發基金的認購申請日期為華安現金富利貨幣的資金到賬日,即為發起贖回申請日(T日)的下一個交易日即T+1日。

第四條 新發基金的認購申請金額即為所贖回華安現金富利貨幣的資金。

第五條 贖回款轉認購業務中投資者所贖回的基金須為華安現金富利貨幣,不得為本公司旗下任何其它基金。

第六條 投資者贖回本公司旗下華安現金富利貨幣的交易和認購新發基金的交易屬捆綁交易,其中華安現金富利貨幣贖回交易屬主交易,新發基金認購屬從交易。若投資者在規定時間內撤銷贖回申請,則整個交易將統一撤銷,本公司將按投資者撤單進行處理。認購交易不得單獨撤銷。若華安現金富利貨幣在贖回申請日發生巨額贖回且按比例部分確認的情況,則未確認部分的贖回申請及其所從屬的認購交易申請將不再順延至下一交易日。

第七條 本公司從新發基金開始公開發售日至新發基金認購截止前一交易日受理贖回款轉認購業務。新發基金開始公開發售日的贖回款轉認購業務中的贖回資金參與新發基金公開發售首日的認購。鑒于新發基金認購結束日的不確定性,本公司有權在投資者成功贖回華安現金富利貨幣卻無法有效認購新發基金的情況下,直接按基金的一般贖回進行處理并在規定的時間內將贖回款項退回投資者資金賬戶上。若贖回確認金額小于最低認購金額限制而導致無法成功認購新發基金,同樣直接按基金的一般贖回進行處理并在規定的時間內將贖回款項退回投資者資金賬戶上。

第八條 若新發基金實行按比例配售,投資者華安現金富利貨幣的贖回款中未參與配售部分將按新發基金的一般認購情形處理,本公司將在新發基金合同成立后將相關未參與配售部分款項退回到投資者資金賬戶上。

第二章 直銷柜面交易(含傳真交易)

第九條 在投資者選擇以直銷柜面交易(含傳真交易)形式進行贖回款轉認購交易的情況下,投資者需在交易時間截止前提交一份填寫完整并經其本人簽字/機構加蓋公章確認的交易業務申請表(明確贖回款轉認購申請)。

第十條 本公司投資顧問或銷售人員將負責處理后續事宜。投資者可根據新發基金的招募說明書及基金合同的規定查詢新發基金的認購確認情況。

第三章 電子交易

第十一條 在投資者選擇以電子直銷交易形式進行贖回款轉認購交易的情況下,投資者必須事先與本公司達成基金電子交易的相關協定,同意并遵守該協議以及《華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開放式基金電子交易業務規則》的規定。

第十二條 投資者在本公司網站仔細閱讀本業務說明后,登錄網上交易系統,點擊“贖回轉認購”選項,輸入華安現金富利貨幣委托份額并確認后,系統將自動生成贖回款轉認購指令。

第十三條 在贖回華安現金富利貨幣的資金到賬日,本公司將根據前述贖回款轉認購指令為投資者進行新發基金認購申請,投資者可根據新發基金的招募說明書及基金合同的規定查詢新發基金的認購確認情況。

第十四條 本公司基金電子交易平臺從新發基金公開發售日至新發基金認購截止前一交易日接受贖回款轉認購業務的預約申請。預約日期必須為新發基金開始公開發售日至新發基金認購截止前一交易日。

第十五條 投資者提出贖回款轉認購業務的預約申請時,本公司不對投資者賬戶中華安現金富利貨幣的可用份額進行凍結。到達預約日期,如遇投資者賬戶中華安現金富利貨幣的可用份額不足,則贖回款轉認購交易失敗。

第十六條 如遇新發基金認購提前結束,則本公司將在新發基金認購結束日的前一交易日,為投資者觸發所有有效的贖回款轉認購業務的預約申請(包括未達到預約日期的預約申請)。相關贖回資金參與新發基金最后一日的認購。

第四章 附則

第十七條 本業務說明構成《開放式基金業務規則》的補充條款,與《開放式基金業務規則》具有同等效力。未盡事宜,參照相關基金的招募說明書、基金合同或業務規則。

第十八條 本業務說明從頒布之日起生效。本業務說明的任何修改應自該修改發布之時生效。

第十九條 本公司保留本業務說明的解釋權,并有權根據實際情況對本業務說明作出合理的修改。

 

華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OO九年八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