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交所再發新規細化大小非解禁
2008-05-28 09:39:56 來源: 新浪財經 字號:

      新浪財經訊 繼發布《關于實施<上市公司解除限售存量股份轉讓指導意見>有關問題的通知》、《上海證券交易所大宗交易系統解除限售存量股份轉讓業務操作指引》之后,上海證券交易所27日發布《上海證券交易所大宗交易系統專場業務辦理指南(試行)》,再次規范“大小非”減持行為。指南規定,大小非減持比例達到5%的,應當在三個交易日內公告,并在公告后的兩天內不得再行買賣。

      按照“指南”規定,大宗交易出售方的信息披露義務包括:減持比例達到5%的,應當在三個交易日內公告,并在公告后的二日內不得再行買賣;5%以上大股東因減持股份導致其持股比例低于5%的,應當在二個交易日內公告;公司控股股東因減持股份導致公司控股股東或實際控制人變更的,應當公告權益變動報告書;已實施股改公司的股票,持股5%以上股東每增減1%時必須公告。

      4月21日,中國證監會發布《上市公司解除限售存量股份轉讓指導意見》,明確在股權分置改革中獲得流通權的“大小非”,解除限售后一個月內減持的數量超過公司股份總數1%的,應通過大宗交易系統轉讓所持股份。不過此后不到一個月間,違規減持現象屢禁不止。

      為此,滬深證券交易所隨即發布了《關于實施<上市公司解除限售存量股份轉讓指導意見>有關問題的通知》和《大宗交易系統解除限售存量股份轉讓業務操作指引》,意在規范大小非減持行為。

      另外,《上海證券交易所大宗交易系統專場業務辦理指南(試行)》還規定了大宗交易購買方的信息披露義務。包括:持有上市公司已發行股份達到5%的,應當在三個交易日內公告(權益變動報告書)且不得再行買賣該公司股票。

      持有上市公司已發行股份5%后,每增減5%,應當在三個交易日內公告,并在公告后的二日內不得再行買賣。

      通過證券交易所的證券交易,持有上市公司已發行股份30%時,繼續增持的,應當進行要約收購,并應當編制要約收購報告書,并就要約收購報告書摘要作提示性公告。

      中國證監會在15日內無異議的,收購人可以公告要約收購報告書。對符合規定條件的收購人,也可以向中國證監會申請要約豁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