華安安順封閉基金基金合同(2007-09-26)
2004-11-16 00:00:00 來源: 字號:

前言

    為保護基金投資者合法權益,明確基金合同當事人的權利與義務,規范基金運作,依照國務院證券委員會發布的《證券投資基金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暫行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在平等自愿、誠實信用、充分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的原則基礎上,特訂立《安順證券投資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簡稱“本基金合同或基金合同”)。

    安順證券投資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或基金”)由發起人按照《暫行辦法》、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發起設立,經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批準。該等批準并不表明中國證監會對本基金的價值和收益作出實質性判斷或保證,亦不表明本基金沒有風險。

    基金管理人保證將按照誠實信用、勤勉盡責的原則管理和運用基金資產,但由于證券投資具有一定的風險,因此不能保證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能保證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最低收益。

    本基金合同根據2004年6月1日生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進行修訂并重新公布。

    本基金合同的當事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現時有效的法律、法規及其他有關規定享有權利,同時需承擔相應的義務(關于各當事人的權利義務詳見第八、九、十、十一章)。

    基金投資者自取得依本基金合同所發行的基金份額,即成為基金份額持有人,其持有基金份額的行為本身即表明其對本基金合同的承認和接受,并按照本基金合同和現時有效的法律、法規及其他有關規定享有合法的權利,同時承擔相應義務。

    詳情請參見附件